回复日期: 2023-07-31 14:55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正式实施后,验收、日常维护应优先执行(HJ 1286-2023)。在我省范围内,对于(HJ 1286-2023)未规定的内容应遵守《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对于(HJ 1286-2023)和(DB 32/T 3944-2020)均作出规定的内容应从严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互动问答
问
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验收疑问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286-2023) 于202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请问该标准实施后验收、日常维护等是参照该标准进行还是继续参照《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进行?
提交时间: 2023-07-25 10:05:05
答
问
《DB324439-2022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咨询
企业涂装工序使用的粉末涂料,有以下疑问:1、粉末涂装喷涂工序产生颗粒物及烘干固化产生有机废气是否执行该标准?2、烘干固化过程中采用热风炉(天然气间接加热空气)废气执行何标准(工业炉窑、锅炉、综排?)?3、烘干固化过程中采用天然气直接燃烧加热废气执行何标准(工业炉窑、综排?)?
提交时间: 2023-07-24 13:15:24
答
回复日期: 2023-07-25 17:32
内容回复:
您好。除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及船舶制造业外,只要属于涂料成膜工艺的,其产生的颗粒物及有机废气均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439—2022)。烘干固化过程中采用热风炉产生的废气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728—2019)。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
关于比对监测DB 32/T 3944-2020 附录D适用性
尊敬的领导:国标《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 技术规范》(HJ 1286—2023)于2023年8月1日实施,8.3条c中“非甲烷总烃参比方法可选用 HJ 38,也可选用国家发布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江苏地标《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 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附录D的方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是否属于新国标HJ 1286中国家发布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附录D的方法是否还可用于8月1日之后的非甲烷总烃比对监测,并能用于出具比对监测报告。
提交时间: 2023-07-28 10:02:47
答
回复日期: 2023-08-02 16:57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不属于新国标《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中“国家发布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目前,国家发布的便携式非甲烷总烃监测方法正在征求意见,在便携式非甲烷总烃国家监测标准正式实施前,在某些《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017)不适用的特殊情况下,在我省范围内可继续使用(DB 32/T 3944-2020)中附录D的方法进行非甲烷总烃的比对监测。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问
固化飞灰是否可进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
我公司有一批符合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固化飞灰,请问是否可以进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填埋?急盼复!
提交时间: 2018-04-08 19:07:13
答
回复日期: 2018-04-16 15:10
内容回复:
施保山同志:
您好!您关于《固化飞灰是否可进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的咨询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只有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才能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感谢您对江苏环保的关心与支持!
问
关于小养殖户的处罚条款适用问题
我县作为一个养殖大县,畜禽养殖举报一直居高不下,畜禽养殖主要的问题有一是土坑即渗坑贮存粪便,二是利用农田排水沟即无防渗漏措施沟渠输送粪便。过去老的水法这两条处罚的力度都是2万元到10万元,2018年新的水法这条处罚力度变为10万元到100万元。对于规模养殖户,我们可以按照固废法的第七十一条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但一些小的养殖户,达不到规模的就无法利用固废法进行处罚,规模养殖条例处罚自然也是不可能。最近就有几个案子,养殖规模不大,算不上规模养殖,但是有粪贮存在无防渗漏措施的农田排水沟中,考虑到养殖户规模小,我们要求其限期整改,但是期限到了,现场依然没有整改,举报又不断,我们就考虑对该养殖户进行处罚,但不知道适用何种条款合适。合适的只有水法,但水法起罚10万元,一个规模养殖都不到的农户处罚10万元,又觉得不合适,想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谢谢!
提交时间 :2018-03-28 21:46:45
答
回复日期: 2018-04-11 15:12
内容回复:
1、建议按照《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告》(第2号)确定你县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的规定,建议就你县实际情况向县人民政府积极汇报,争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