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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排污许可证申请和竣工验收的衔接问题
领导您好!根据环办环评【2017】84号文“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意思是不是在环评批复后,就该开始申领排污许可证了(因为竣工验收是要实际排污的)?我理解的流程:环评批复——申领排污许可证——竣工验收是否有问题?那么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排污许可证已经取得了,但实际项目建设还未完成,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实际现状和排污许可证就不符合,有差异,这种算不算违规呢? 提交时间: 2022-01-27 10:37:34
回复日期: 2022-01-29 18:37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1、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涉及一般变动的,纳入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排污单位可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按规范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涉及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内容开工建设前,向现有审批权限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在取得审批同意后,按规范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关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中废水监测频次问题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中,主要监测指标5.3.2给出了说明,有2个问题:1、关于5.3.2节中a),请问这几个污染因子排放量较大如何认定?2、如果仅生活污水排放、属于简化管理、非重点排污单位、无对应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规范的企业,生活污水COD、SS、氨氮、总磷、总氮是否可直接按表2非重点排污单位其他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指标?还是要按照5.3.2节中a),先判污染排放量较大的因子,按主要检测指标、其他监测指标,分别给出监测频次? 提交时间: 2022-01-21 17:03:21
回复日期 :2022-01-27 12:24 内容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5.3.2监测指标”中给出了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中“主要监测指标”的判定依据,其中a)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排放量较大”并非是一个“绝对值”的概念,而是指这7个指标中“相对”排放量较大的可以定位“主要监测指标”。 2、无论排污单位级别是重点排污单位还是非重点排污单位,均需先按总则5.3.2条款要求确定排放口的“主要监测指标”,再按5.3.3.2条款表2,根据不同监测指标类型确定最低监测频次。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0!
氰化物污染土壤应检测氰化物还是总氰化物?
土壤氰化物的检测方法采用《土壤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HJ745-2015),那《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氰化物限值是指氰化物还是总氰化物? 提交时间: 2022-01-21 17:15:00
回复日期: 2022-01-26 15:34 内容回复: 氰化物污染土壤应检测氰化物,不是总氰化物;《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氰化物限值是指氰化物,不是总氰化物。
盐城城南企业怎么录入江苏环保信用参评名单
麻烦告知 提交时间:2022-01-20 08:34:53
回复日期: 2022-01-21 10:38 内容回复: 您好,如果企业未参与信用评价,可按照用户手册申请参加信用评价,具体见附件。
关于排污自行监测废气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的问题
排污自行监测废气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为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是指3个1小时有效样品吗,还是指按检测标准采集的样品个数?比如有组织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采集3个瞬时样品,还是采集3个1小时有效样品(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瞬时样品)。 提交时间: 2022-03-30 14:18:22
回复日期: 2022-04-01 15:30 内容回复: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中的要求,排污的单位自行监测废气手工监测频次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皮肤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污染物手工监测频次要求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建议参照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验收监测频次的回复”的要求执行,“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是指参与污染物排放评价的有效值样品”,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是指3个有效值样品。如采集有组织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样品,每个有效样品应按照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2017)及《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要求,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瞬时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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