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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检测资质问题
2020年7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 HJ 1134-2020》。其中第7.1条款中规定: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对飞灰的处理和处置过程进行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设施所有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进行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其中,设施所有者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进行自行监测。是否可以认为我司若具备检测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自行监测,而不需要强制要求必须委托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提交时间: 2022-05-06 15:22:49
回复日期 :2022-05-10 09:34 内容回复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生态环境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第三条明确,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您公司若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检测能力,其焚烧飞灰自行监测可以自行开展,不必委托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您公司应建立与所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样品采集与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与处理、结果评价、仪器设备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做好监测数据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52。
关于环境监测补测问题
领导好,我公司为一般工贸企业主要从事危险废物焚烧,目前因环境监测问题有一些疑问特咨询希望领导予以解答:1、如焚烧炉在一整个自然月都处于停炉状态,此情况是否需要在次月对相关监测因子进行补测?2、如焚烧炉在自然月中只运行了一段时间进行了停炉检修,且在运行期间因检测公司计划原因未进行检测,此情况是否需要在次月进行对相关检测因子进行补测?3、部分监测因子为一季度监测一次,如根据检测计划放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检测,但因为某一季度最后一个月停炉检修未能如期检测,此情况是否需要在下一季度进行补测?希望领导予以解答。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5-06 09:45:32
回复日期 :2022-05-10 09:33 内容回复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生态环境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明确,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和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根据您的留言,如焚烧炉在一整个自然月都处于停炉状态,本月自行监测可不开展,信息公开时说明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如焚烧炉在自然月中运行一段时间后停炉检修,自行监测未能及时开展,需在次月尽早进行补测,数据信息公开时备注说明;对于部分按季监测的因子,因停炉检修等原因未能及时开展监测,也需在下一季度尽早进行补测,数据信息公开时备注说明。 当前,危险废物和垃圾焚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已引起媒体和社会公益组织的广泛关注,您公司应高度重视,计划停炉检修时,应及时通知检测公司尽快实施当月(季)自行监测,完整、准确公开监测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未开展自行监测的,需公开说明原因。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52。
挥发酚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运行、验收参照什么技术规范
您好,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挥发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2]57号)要求,污水、雨水排放口安装挥发酚在线监测设备,那么请问挥发酚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验收参照什么技术规范呢?具体的比对误差、准确度等指标依据是? 提交时间: 2022-05-06 09:16:52
回复日期: 2022-05-10 09:32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生态环境部和我省暂未制定挥发酚在线监测系统安装、验收和运行技术规范。您公司污水和雨水排放口挥发酚在线监测设备应选用经生态环境部认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其安装、验收、运行可参照生态环境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以及我厅《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执行,验收时比对误差、准确度等各项性能参数指标应满足仪器厂家说明书载明的技术要求。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52。
关于HJ-91.1中,每批次水样批次确定问题
请问下老师HJ-91.1中,“每批次水样应采集不少于10% 的现场平行样品”的每批次水样是指多少才算一个批次?比如:每批次是指每次送到实验室的?是一个点或某个时段当天一次送的?还是多个点、多个时段,,一次送样的?或者可以理解为只要是集中统一 一批送到实验室都可以算一批?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5-03 14:40:26
回复日期: 2022-05-07 16:46 内容回复: 关于“HJ 91.1中每批次水样批次确定的问题”咨询的回复 关于“HJ 91.1中每批次水样批次确定的问题”咨询已收悉,其问题为:“HJ 91.1中,每批次水样应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品。每批次是指多少才算一个批次?比如:每批次是指每次送到实验室的?是一个点或某个时段当天一次送的?还是多个点、多时段一次送样的?或者可以理解为只要是集中统一一批送到实验室都可以算一批?”。经研究,答复如下: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中章节5.1规定,开展环境监测活动时,要应对监测任务制定监测方案。在《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中章节4对监测方案制定做出了规定,“监测方案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目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采样频次、采样器材、现场测试仪器、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采样安全及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在制定监测方案时,按照确定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采样频次及样品数,依据HJ 91.1-2019章节10.2.3规定,确定采集现场平行样(不少于10%)的数量。
烟道直径小于1米免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问题
根据《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针对以下情形,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1.烟囱/烟道直径小于1米,或者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要求的。排气筒结构、强度、安全等难以满足技术规范对监测平台安装以及参比方法采样孔的相关要求的。目前企业实际情况多是烟道直径小于1米的,根据此规定,企业可以不用按照自动监控设备。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与此规定冲突,请问是不是重点排污单位所有的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还是部分排放口安装?如果可以按照环办环监〔2017〕61号文件烟道直径小于1米免于安装,实际执行中企业可以自行改造烟道使其小于1米以规避安装、逃避监管,请问又如何执行? 提交时间: 2022-05-01 20:12:17
回复日期 :2022-05-06 14:25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七条明确了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四种情形,第八条明确了排污单位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三种情形。 根据您的留言,废气、废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也不是所有排放口均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至于哪些单位(排放口)可以暂不安装,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八条执行,即:停产一年以上或已经关闭、拆除、搬迁的;监测因子排放浓度长期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暂不安装的情形。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已明确“烟道直径小于1米的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则此废气排放口执行国家规定,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如果企业自行改造烟道使其小于1米以逃避安装、逃避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机构检查发现后将严处。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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