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2631321

互动问答

关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配备稳压电源事项的咨询
领导您好,《HJ 354-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1)》中5.3.6中表明:监测站房内应配置安全合格的配电设备,能提供足够的电力负荷,功率≥5 kW,站房内应配置稳压电源。请问这个5 kW是指稳压电源的功率还是站房内总电源的功率。 提交时间: 2022-02-17 09:19:01
回复日期: 2022-02-22 12:21 内容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中“5.3.6监测站房内有安全合格的配电设备,提供的电力负荷不小于5kW,配置有稳压电源”是指站房内的配电设备能保证提供电力负荷不小于5kW,配置稳压电源,是为了保证电压供应的稳定。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0!
关于环境空气污染物体积计算
根据《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 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 19 项标准修改单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2017)修改单,参比体积是否适用于环境空气氨、氯气、硫化氢、苯系物等采用溶液吸收采样法和吸附管采样法的气态污染物?实际体积又是否适用于铬、 镉等标准中未提到的金属? 提交时间 :2022-02-14 15:48:35
回复日期: 2022-02-17 16:19 内容回复: 1、《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中章节一:“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国家标准”。标准修改单修改部分必须执行,未修改部分按原标准规定执行。 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中3.9章节规定:“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不在上述范围的污染物按原方法标准规定执行。
BOD5测定高出检出上限 结果表示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方法中写到“稀释与稀释接种法的测定上限为 6 000 mg/L”。但实际监测过程会出现BOD高于测定上限的情况。结果表示怎么出?是否可以写>6 000 mg/L,还是写高于6000的具体数值? 提交时间: 2022-02-10 16:14:51
回复日期: 2022-02-16 15:46 内容回复: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中适用范围规定:“方法的检出限为0.5 mg/L,方法的测定下限为2 mg/L,非稀释法和非稀释接种法的测定上限为6 mg/L,稀释与稀释接种法的测定上限为6 000 mg/L。”该标准7.2.1.1章节表2中规定了试样准备过程中BOD5测定的稀释倍数,表中列出的最大BOD5的期望值为6000mg/L。当样品BOD5浓度超过6000mg/L时,无法使用(HJ 505-2009)对样品进行测定和结果计算,方法不适用。
关于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环保认证证书过期
COD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购买时环保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现在环保认证证书过期6个月,且厂家不计划续证,这种情况该怎么验收? 提交时间: 2022-02-10 11:51:32
回复日期: 2022-02-16 10:26 内容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新修订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中已经删除了原版本中关于“相关认证要求”的规定,即“环保认证证书”不再是企业选择在线监测设备的前置条件。 按照您的表述,COD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环保认证证书虽然已经过期6个月,但只要仪器设备性能可以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中“4.1 验收条件”规定的要求,并不影响监测设备正常验收,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0!
排污许可证申请和竣工验收的衔接问题
领导您好!根据环办环评【2017】84号文“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意思是不是在环评批复后,就该开始申领排污许可证了(因为竣工验收是要实际排污的)?我理解的流程:环评批复——申领排污许可证——竣工验收是否有问题?那么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排污许可证已经取得了,但实际项目建设还未完成,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实际现状和排污许可证就不符合,有差异,这种算不算违规呢? 提交时间: 2022-01-27 10:37:34
回复日期: 2022-01-29 18:37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1、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涉及一般变动的,纳入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排污单位可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按规范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涉及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内容开工建设前,向现有审批权限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在取得审批同意后,按规范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目前在第47页, 共有183页, 共有915条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4546474849 下一页 最后一页 跳转到
一站式一体化EHS专业服务平台

咨询业务联系人: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bofety@163.com

安全专家咨询: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decy@bofety.com

商城联系人:姜工  18013477896

邮箱:jiangting@bofety.com

网站地图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24 苏州博富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43284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