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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硅酸钠制造工业执行标准的疑问
企业使用废弃石英砂与纯碱作为原料,采用熔炉焙烧生产硅酸钠。项目立项及环评行业类别均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环评批复中执行标准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 2020年12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明确,以石英砂和纯碱或烧碱等为原料,采用熔窑焙烧(干法)或湿法工艺生产硅酸钠产品的工业属于无机化学工业。2.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T 3728-2020)明确国家或江苏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炉窑另有规定的,按相应标准执行。该企业使用的炉窑,应当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修改单,还是《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T 3728-2020)?还是取严执行? 提交时间: 2022-12-02 22:32:15
回复日期: 2022-12-06 17:01 内容回复: 根据您的描述,企业以石英砂与纯碱作为原料,采用熔炉焙烧生产硅酸钠,应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修改单相关要求。
关于VOCS在线监测设备证书及备案合规性的请示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要求: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生态环境部认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由于公司在线监测设备采购时间跨度长,有部分设备在《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发布前已安装,现有如下问题:1.VOCs在线监测设备在购买的时候,环保证书和监测报告都在有效期内,但是调试联网完毕后,备案时证书过期了,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进行备案?2.VOCs在线监测设备备案时环保证书和监测报告都在有效期内,但是后期证书过期未继续续证的情况下,这个在线设备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提交时间: 2022-11-30 10:39:47
回复日期: 2022-12-05 16:16 内容回复: 1、根据2019年2月1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栏目《关于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等相关问题的回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不属行政许可。是否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是否备案的前置条件。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故贵公司可以正常进行备案。 2、贵公司VOCs在线监测设备技术指标应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T 3944—2020)相关验收要求,备案时提供验收合格报告,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水质在线比对验收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最近水质在线比对验收过程中,遇到过一些情况,具体是这样:污水的实际水样比对测试过程中,污染物浓度小于实验室测定的检出限,但高于水质在线仪表测定的检出限,计算比对误时该如何计算?或者污水实验室测定和在线仪表测定结果均小于各自检出限,这种情况该如何计算比对误差?查阅了相关资料,比如hj75,废气在线比对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工况已达到比对目的的要求;地表水在线比对也给出了比对监测小于检出限情况的相关说明,但是污水没有这方面的解释,还请省厅领导给予帮助。 提交时间: 2022-11-24 13:44:35
回复日期: 2022-11-29 10:56 内容回复 : 当污染物浓度小于实验室测定的检出限,但高于水质在线仪表测定的检出限时,或是实验室测定和在线仪表测定结果均小于各自检出限时,说明实际水样中污染物浓度很低,这时实际水样的比对应参照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表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的要求,用标准样品替代实际水样进行测试。
是否可以通过验收前变动影响分析来降低排气筒高度?
企业实际建设排气筒高度不满足环评要求,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本文件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一般排放口排气筒高度是不是要严格执行环评批复的要求?要求企业排气筒高度整改到位后验收?还是可以通过验收前变动影响分析来降低排气筒高度? 提交时间: 2022-11-23 15:16:44
回复日期: 2022-11-28 19:25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你的表述,答复如下:1、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10条: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报告。2、若不属于重大变动,则编制一般变动分析并向社会公开,作为附件纳入环保验收,并按规范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
大气在线监测设备是否可以通过电脑将监测数据传输数采仪?
我公司有VOC、烟气(NOX)在线监测设备各一台,为安徽皖仪公司产品,都是直接采购生产厂家设备。厂家在安装两台设备时,均是采用大气在线监测设备与电脑连接,将在线监测数据通过设备传给电脑,然后通过电脑传输给数采仪,数采仪再通过移动卡传输至环保平台。近期有部门检查,说大气在线监测设备不允许通过电脑传输给数采仪,应由在线监测设备直接传输给数采仪。本人查了下相关规范,没有提到这方面内容。现特向贵厅求助,咨询大气在线监测设备是否可以通过电脑将监测数据传输给数采仪? 提交时间: 2022-11-25 14:42:04
回复日期: 2022-11-28 16:14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4 系统结构 2)现场有一套或多套监控仪器仪表,监控仪器仪表具有数字输出接口,连接到独立的数据采集传输仪,上位机通过传输网络与数采仪进行通讯(包括发起、数据交换、应答等)”要求,贵公司2套在线监测设备数据不允许通过电脑传输至数采仪,再由数采仪传输至各级环保部门,应通过数采仪直接传输至各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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