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3-02-13 11:40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我省已落实《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第四条第十一款“建立信息管理平台”规定要求,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置于环保内网,为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包括派出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开通使用权限,推进“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应用。同时,为落实《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中第二条第五款“推进共享共用”规定要求,我省正在积极推进江苏省“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公众查阅功能,拟于2023年上半年对公众开放。如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电话联系:025-5852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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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三线一单平台
领导:您好! 在调研全国各个省份三线一单平台的建设情况。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省级“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系统保障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使用权限,依法依规合理设置公众查阅权限。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建设覆盖地市、区县的“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系统。 经调研,我们并未官网上找到贵省相关平台的网址,所以特发邮件前来询问:贵省是否已建成三线一单平台,什么时候可以对公众开放平台,另外现在已有浙江、海南等地建成专项披露平台,可供贵司进行参考。(浙江:https://sxyd.sthjt.zj.gov.cn:8252/#/compreQuery/compreQuery 海南:https://hnsthb.hainan.gov.cn:8052/sxyd/home/toSxydGzb) 希望您能在百忙中予解答或提供帮助。 此致 敬礼
提交时间: 2023-02-09 14:40:18
答
问
《DB32/4439-2022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疑惑
近期,省厅发布了《DB32/ 4439-2022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对该标准中“3.2工业涂装工序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胶)、流平、固化成膜等生产环节的工序。”该术语中明确“涂覆含胶”,鉴于涂料和胶粘剂执行国标不同,有以下疑惑,烦请解答:1、是否仅指编制说明中颜料涂布纸中将颜料、胶黏剂以及其他添加剂配合制成的涂料;2、涉及胶粘剂涂覆工序,是否执行该标准;3、胶粘剂调配、使用、流平、固化等工序是否执行该标准。
提交时间: 2023-02-08 20:51:43
答
回复日期: 2023-02-09 17:18
内容回复:
您好,1、标准中涂装工序是指涂料的调配、涂覆、流平、固化成膜工序,因此仅适用于涂料产品使用排放控制;2、包装上明示为胶黏剂的产品,涂覆工序不执行本标准;3、明示为胶黏剂产品的调配、使用、流平、固化等工序不执行该标准。
问
验收中关于未检出与总量核算问题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验收中某个大气环境污染因子未检出,若以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排放速率算其排放量,则超出环评中核定的排放量,请问对于未检出的因子,验收总量核算时,排放量可以按“0”来计算吗?
提交时间: 2023-02-04 16:32:13
答
回复日期 :2023-02-09 16:51
内容回复:
你好,验收中某个大气污染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时,关于排放量的计算问题,在现行的国标方法中未作统一规定。建议在开展验收总量核算时,参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附件五 数据处理方法”执行,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问
铸造执行标准咨询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明确现有企业于2023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某企业环评中要求参照执行行业协会标准《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那么请问2023年7月以后,企业更新排污许可证时,是继续按照原环评推荐标准执行,还是可以按照行业标准GB39726执行。
提交时间: 2023-05-11 16:56:30
答
回复日期: 2023-05-17 14:26
内容回复: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在前言中明确: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在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是国家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问
关于参数修改是否需要验收的问题
水污染源在线分析仪、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分析仪在没有更换设备的情况下,只修改参数是否需要重新进行验收比对,验收比对完成后是否需要参考HJ355技术规范的要求重新进行验收流程?
提交时间: 2023-05-08 10:44:09
答
回复日期: 2023-05-11 14:19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水污染源在线分析仪、烟气污染源在线分析仪在没有更换设备的情况下,进行参数修改,无需重新组织比对验收,需就参数修改情况编制情况说明,提前报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