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2631321

互动问答

关于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咨询
领导,收件好!我司吸附了有机物的废氧化铝球用危险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置回收氧化铝球,烟气排口安装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设施,但在环评报告中识别有VOCs,需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吗?烦请领导书面回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24-03-14 17:05:16
回复日期: 2024-03-18 17:01 内容回复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应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同时,其他依据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安装的监测因子从其规定。规定中涉及的排放量均为设计排放量。 根据您的留言,贵司属危险废物焚烧企业,建议确认危险废物焚烧炉的设计排放量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如设计排放量为3万立方米及以上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VOCs自动监测,则需按规定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自行监测的相关问题
您好!我是徐州的一家工业园污水厂,目前污水厂的《排污许可证》要求悬浮物和色度两个指标自行监测的规定是:每天一测。然后数据每天上报至自行监测平台,但是这个监测平台在2023年改版了,要求录入数据的同时还要求上传检测报告。经过咨询相关领导,回复说凡是录入到自行监测平台的数据都要有第三方带有CMA资质的报告。但是,悬浮物和色度的检测由于频次太频繁,没有第三方检测机构能满足每天都来取样检测。目前,是自己的化验室对悬浮物和色度进行手工检测,但是自己的手工检测数据具不具备效力性。 提交时间: 2024-03-15 09:53:43
回复日期: 2024-03-18 17:51 内容回复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4.3中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并未强制要求找第三方单位开展。若排污单位采取自行手工监测的方式开展自行监测,是不需要获得CMA资质的,但需要建立质量体系,并确保质量体系正常运行。在质量体系正常运行下产生的自行监测报告,可以作为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污情况的报告。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的适用性问题
在标准《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T 70-2001)中,只规定该方法的检出限为30mg/L,未明确说明该方法的测量下限。我们是否可以依据《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2020)附录A相关要求,得到《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T 70-2001)的测量下限是120mg/L?当我们依据HJ 353~HJ 356相关标准进行COD实际水样比对时,如果现场氯离子较高只能使用《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T 70-2001)作为实验室标准方法,但该方法只适用于实际水样浓度大于等于120mg/L的水样?低于120mg/L的实际水样如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例如:若实际水样氯离子浓度为5000mg/L、COD浓度为400mg/L时,我们可以将水样稀释5倍,再按HJ 828进行测量;若实际水样氯离子浓度为5000mg/L、COD浓度为50mg/L时,如果将水样稀释5倍,再按HJ 828进行测量那么该水样的测量值就低于HJ 828的测量下限了,同样也不能按HJ/T 70-2001进行测量。) 提交时间 :2024-03-13 09:10:47
回复日期: 2024-03-15 15:36 内容回复 : 关于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的适用性问题的回复意见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对HJ/T 70-2001方法进行修订,修订后方法的检出限将低至4mg/L,届时将很大程度上解决该方法的适用性问题。在该方法修订前,如没有更好的方法替代,则至少应选择方法检出限低于样品预计浓度或标准限制的监测方法进行测定。
关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附录B检测方法问题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5.4章节说地下水质量检测方法的选择“参见”附录B,而附录B注明是资料性附件,并且写的是地下水质量检测指标“推荐“分析方法见表B.1。请问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等工作时,地下水检测指标执行标准选用GB/T 14848。此时,在取得CMA资质的前提下,地下水分析方法能否选用检出限、测定下限、适用范围等指标均满足GB/T 14848,但是不在附录B范围内的其他GB、HJ以及《水和废水检测分析方法》书本中的分析方法? 提交时间:2024-03-13 09:40:26
回复日期 :2024-03-15 11:12 内容回复: 关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附录B检测方法问题的咨询回复 现就所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依据GB 14848-2017《地下水地下水质量标准》开展地下水相关监测与评价工作时,可以依据附录B“地下水质量检测指标推荐分析方法”进行方法选择,使用前应按照 GB/T 27025-2008 5.4 的要求,进行有效确认和验证。另外如不在附录B范围的方法,应选择适用范围包含地下水介质的标准方法。
关于NMHC-CEMS日常运维过程中用参比方法开展校验的时间
对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制定适用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可以在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或者采用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适用于该控制项目监测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不再执行。 目前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已发布,于2023-08-01 实施,我的理解是此为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至2023年8月1日起,应该执行HJ1286,不再执行DB32 /T 3944-2020。 HJ1286-2023规定:至少每 3 个月做一次正确度核查,进行正确度验收时,流速、烟温、湿度应采集不少于 5 个有效数据对,非甲烷总烃应采集不少于 9 个有效数据对。根据HJ1286要求,正确度核查工作量一般一个工作日即可完成。 DB32 /T 3944-2020规定:至少 3 个月做一次校验;标定校验用参比方法和 NMHC-CEMS 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照 9.4“非甲烷总烃技术指标验收”进行,而9.4条款又规定按照第8章的相关要求,查阅递章要求是“8.6.3参比方法与 NMHC-CEMS 同时段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每天至少取 9 对有效数据用于准确度计算,连续进行 3 d。” 目前NMHC-CEMS的参比方法比对部分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或监测机构执行HJ1286,部分执行3944。运维单位和排污单位无法确认哪种方式满足管理要求。 我们以为,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文件理解,执行HJ1286是准确的。同时对已经完成验收的,正常运行的NMHC-CEMS开展正常的参比方法比对,连续3天,必要性有待商榷,也增加了现场运维、检测负荷、企业委托第三方的经营成本。 恳请老师答疑解惑。 提交时间: 2024-03-08 14:50:54
回复日期: 2024-03-13 14:08 内容回复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适用于该控制项目监测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不再执行。因此,当《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正式实施后,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不同时,应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HJ 1286-2023)。我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除附录D外,不再执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中明确其“正确度”在HJ 75等标准中称“准确度”,《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中“准确度”的要求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HJ 1286-2023)中“正确度”要求存在不同,应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HJ 1286-2023)“11.4 正确度核查”要求,对非甲烷总烃采集不少于9个有效数据对。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目前在第171页, 共有183页, 共有915条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169170171172173 下一页 最后一页 跳转到
一站式一体化EHS专业服务平台

咨询业务联系人: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bofety@163.com

安全专家咨询: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decy@bofety.com

商城联系人:姜工  18013477896

邮箱:jiangting@bofety.com

网站地图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24 苏州博富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43284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