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4-02-28 09:05
内容回复:
您好!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中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如污水排口无法采集到生活污水样品,建议进一步核实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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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采样问题咨询
领导您好:请问下企业员工数约20人,无食堂无宿舍,企业仅有生活污水排放,现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因水量较小,污水排口无法采集到生活污水样品,这种情况下,验收时可否将实际情况在验收报告内进行说明,不再进行生活污水检测?
提交时间: 2024-02-22 13: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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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甲烷总烃在线设备验收
问题1:因HJ75-2017和HJ1286-2023中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想问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应该做几天?问题2: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时,HJ1286-2023第9.1章节“技术指标验收中的正确度验收应在其他各项技术指标验收合格后开展”与HJ75-2017第9.3.3.3 a)章节“待气态污染物和氧气准确度验收结束,且至少距初始测试6h后,再通入零气…”矛盾。那么正确度应在其他各项技术指标验收合格后进行还是可穿插在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中间进行?
提交时间 :2024-02-19 1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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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4-02-23 09:20
内容回复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回答一:《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9.3技术指标验收”中规定,验收前24 h,应对待验收的CEMS 进行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记录仪器的零点读数和量程读数,以此作为验收时计算24 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的初始读数。对于具体天数暂无明确要求。
回答二:HJ 1286-2023明确规定,技术指标验收中的正确度验收应在其他各项技术指标验收合格后开展,并连续进行3天。请贵公司严格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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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粮食站码头是否是属于通用码头,是否要做环评
本次码头项目是粮食站(小麦和稻谷)的配套项目,因粮食站根据最新环评名录不需要做环评,本次仅对码头项目做环评。但是在环评进行过程中听到了两个专家的不同意见,一位专家认为粮食站码头是专门为配套的粮食站提供的码头,且不含煤炭和矿石,因此不属于“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因此不需要做环评。另外一位专家认为通用码头是啥货物都运的码头,有粉尘,所以应该要做生态影响类环评表+大气专项。请部长指导本项目需要做环评吗?
提交时间 :2024-02-21 13:50:38
答
回复日期: 2024-02-22 17:49
内容回复 :
您好!根据你的表述,该项目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39项“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其中“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核港口;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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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验收
1.HJ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第6.3.7章实际水样比对中“水质自动分析仪器以在线模式,以1 h为周期,测定实际废水样品3个,每个水样平行测定2次(pH水质自动分析仪测定6次)”。问题一:pH的实际水样比对流程中,是取一个水样测定6次,3个水样共计测试18次?还是只需要测定6个瞬时水样?还是需要测定18个瞬时水样?2. HJ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第6.3.5章24h漂移中“取前3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为初始测定值X0,按照公式(7)计算后续测定值Xi与初始测定值X0的变化幅度相对于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的百分比RD,取绝对值最大RDmax为24h漂移。”问题二:公式(7)的释义中Xi解释为第i(i≥3)次测得值,代表第三次的测试结果既带入初始测定值X0的计算,也需要计算漂移百分比;那么同理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测试结果需要计算漂移百分比吗?还是带入初始测定值X0计算的前三次的测试结果都不需要计算漂移百分比?
提交时间:2024-02-04 11:38:38
答
回复日期:2024-02-06 10:33
内容回复 :1、根据HJ 354-2019中6.3.7条款及公式(11),实际水样比对时,水质自动分析仪器以在线模式,以1 h为周期,测定实际废水样品3个,每个水样pH水质自动分析仪测定6次,取6次水样仪器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和实验室标准方法的测定值比较。
2、根据HJ 354-2019中6.3.5条款及公式(7),Xi为第i(i≥3)次测得值,第1次和第2次的测试结果不需要计算漂移百分比,第3次的测试结果需要计算漂移百分比。
问
石墨制品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判断问题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中“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现碰到的问题是怎么理解“焙烧”的含义?现有某企业拟建设锂电池负极材料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人工石墨(原料)→上料→“碳化”→批混→筛分除磁→包装→成品。工艺中“碳化”是指将人工石墨在高温条件下(1150℃左右,采用高纯氮气隔绝空气密闭加热)进行加工,使无定形乱层结构的碳转化成有序的石墨晶质结构的过程。随着热处理温度的提高,石墨层间距逐渐变小。使石墨具有更多的导电性碳相结构,从而增加导电性能。本项目原料人工石墨纯度99.9%。该企业生产包含的“碳化”工艺,是否属于“焙烧”的范畴,如若属于“焙烧”工艺范畴,则该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书,若不属于则该项目仅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烦请贵厅帮忙判定下该企业“碳化”工艺是否属于“焙烧”的范畴,从而可以判断该项目的环评类别。2024-05-14
答
您好,经咨询行业专家,碳化工艺不属于焙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