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环评批复中切割和破碎工段颗粒物处理后合并至1根排气筒排放,实际建设时因切割、粉碎设备较远颗粒物无法合并排放,改为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新增了一根排气筒,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属于一般变动,需编制一般变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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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废气排放口增加能否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而取得排污许可证?
我公司环评期间切割、粉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合并排放至3#排气筒,并通过了审批。但是实际建设期间,由于切割、粉碎设备相距较远,故我公司在切割工序设置一套布袋除尘器+3#排气筒排放,在粉碎工序设置一套布袋除尘器+4#排气筒排放,变成了两根排气筒,排放口类型均为一般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排气筒高度和速率均未符合环评批复要求。请问这种由1根排气筒变为2根排气筒的情况是否符合排放口设置要求,能否判定为不属于重大变动而取得排污许可证?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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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生物质气化蒸汽锅炉排气筒高度设置问题
我单位为印染企业,计划购置生物质气化蒸汽锅炉为生产区提供蒸汽,生物质气化锅炉是以生物质颗粒为原料,通过锅炉的气化模块热解气化生成可燃气体,从而气体燃烧加热,那么该气化锅炉排气简高度应参照生物质锅炉还是燃气锅炉高度执行?2024-05-24
答
依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生物质热解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因此,您所述的生物质气化蒸汽锅炉属于燃气锅炉,其排气筒高度执行燃气锅炉相关要求。
问
环保局对噪声和固废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
你好!请问企业组织废水废气设施环保竣工自主验收程序后,向环保局申请噪声和固废验收,审批时限是多久?
提交时间: 2018-07-24 10:47:20
答
回复日期: 2018-09-29 09:03
内容回复:
最新颁布的《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并未对验收受理时限和办理期限作出具体规定。我厅收到验收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公示,3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意见并公示。
问
纺织项目咨询
环保厅领导:
您好!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均制定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实施规划》,明确了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倒逼钢铁、造纸、纺织、火电等高耗水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严禁新增产能。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限制南京等地钢铁行业、苏州等地纺织行业规模,严格控制南京等地区的老石化基地的工业用水总量。特在咨询如下:
1、纺织项目不得新增产能是指全省范围不得新增纺织产能还是特指苏州地区不得新增纺织产能?
2、企业拟投资新建喷水织机项目是否属于不得新增纺织产能范围?
提交时间: 2018-07-17 12:46:33
答
回复日期: 2018-09-28 10:39
内容回复:
根据《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件内容理解,长江经济带(包含我省)严禁新增纺织产能,严格限制苏州纺织行业规模。喷水织机项目属于纺织行业范畴。具体权威解释,您可向该文件的发文机关进一步咨询核实。需要说明的是,严禁新增纺织产能是针对区域而言,不是针对具体项目。具体项目可以通过产能置换的方式进行新改扩的建设。
问
关于对工业企业使用石棉材料的限制?
您好!请问除了对建材汽车等领域的石棉禁令外,我省是否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存在石棉使用禁令或淘汰计划?
提交时间: 2018-06-04 17:39:06
答
回复日期: 2018-08-16 08:42
内容回复:
您好,目前环保部门的政策文件中暂没有使用石棉的禁止性要求,建议您进一步咨询经济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