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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HJ1405—2024监测断面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以下事项:HJ1405—2024中“4.2.4 对无法满足 4.2.3 要求的,应尽可能选择流场均匀稳定的监测断面,避开涡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监测断面废气分布相对均匀,断面无紊流,流速相对均方差 σr≤0.15。流速相对均方差按照式(2)计算。”我们的排气筒直径约3米,是圆形水平放置的排气管,厂区情况无法满足设置4.2.3要求的“前四后二”要求,我们可否根据4.2.4的表述,开2个不同方向的检测孔,请有资质的单位测2个方向不同深度的流苏,计算方差能够满足方4.2.4的要求,来证明我们监测点的合规性呢?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第4.3.6条规定:“圆形水平排气筒/烟道直径D≤3.5 m时,至少在侧面水平位置设置1个手工监测孔”。 第4.2.4条规定了流速相对均方差的计算公式,公式中测点的选择按照HJ/T 397执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环评相关手续咨询
为降低VOCs排放,选用水性清洗剂替代有机溶剂清洗剂,相应的清洗设备需要替换,该替换的清洗设备是否需要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
您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批后、竣工环保验收前发生变动的,污染影响类项目按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须在变动内容开工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评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属于一般变动的,纳入排污许可及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按环评类别规定判定是否需纳入环评管理,如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电话:025-5852723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COD比对咨询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规定当实际水样COD浓度<30mg/L时,用浓度为 20~25 mg/L 的标准样品替代实际水样进行测试,那后续间隔采样的两次水样是否还需要设备再次做样判定是否低于30mg/L,还是后续两次比对直接用低标标样代替?如果检测三次水样都低于30mg/L,再做三次低标标样,等于需要六次做样时间,那能否在第一次水样低于30mg/L时不再做低标标样,直接和第一次水样COD≥30mg/L相同,再检测两次水样,共计检测3次比对结束(低于30mg/L是强制还是建议用低标标样代替?)。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的比对监测应严格遵循《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的规定实施。若需进行CODCr在线监测设备的实际水样比对试验,且在未掌握水体CODCr浓度分布范围的情况下,建议在实际水样比对测试中同时采用浓度值为20~25mg/L的标准物质作为替代检测,并最终依据实际水样测试结果,选择实施实际水样比对或采用标准物质替代实际水样检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及环评分类判别的问题
您好,我们建设项目产品为负性光刻胶、六甲基二硅烷胺、丙烯酸树脂类光刻胶、KrF光刻胶、稀释剂(JA),按照立项情况行业类别为C266化工类,请问环评类别是按照C266化工类还是C3985电子专用材料类,或者两个行业类别均要写进去以最高等级做环评?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条:“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如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025-58527207。
注册环保工程师是否对应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系列的工程师职称?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 号),“注册环保工程师”职业资格对应职称为“工程师”。根据《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1〕8号),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系列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现咨询,注册环保工程师是否对应苏职称〔2021〕8号文中的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工程师”?
您好,注册环保工程师职业资格可以直接对应生态环境工程工程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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