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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环境空气是否可以增加采样时长达到增大采样体积降低检出限
老师: 您好!我们在使用GB/T 15502-1995检测环境空气苯胺类过程中,发现依据标准采样体积检出限为0.5毫克/立方米,远大于HJ 2.2附录D标准值0.1毫克/立方米要求,是否可以增加采样时长到1小时,达到增大采样体积降低检出限的目的?
对于方法检出限等关键性性能指标,必须严格按照方法要求执行,不得随意改动。此外,根据 GB/T 15502-1995 规定,在采样体积为0.5~10.0L时,吸收效率达99%,测定范围为0.5~600mg/m3。当采样体积超出 0.5~10.0L 的限定区间时,无法保证或证明吸收液的吸收效率是否还能满足方法要求。因比,不能通过增大采样体积的方式来降低方法检出限。
HJ 734-2014中穿透试验,后管低于检出限,还计算吗?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2014,标准的11.6条吸附采样管的穿透试验,串连二支吸附采样管采样,如果在后一支吸附采样管中检出目标化合物的量大于总量的10%,则认为吸附采样管发生穿透,本次采集样品无效。如果穿透样品未检出,是否需要计算穿透效率?例如我测苯,样品含量3ng,穿透样品含量0.5ng,标准检出限是1.16ng,这时候需要计算穿透吗?
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时,前后2支串连的吸附管中目标化合物的计算应严格按照标准HJ 734执行,若后一支吸附管目标化合物的浓度低于检出限,则视为未穿透。
在线监控设备备用机使用时限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故障期间临时使用备机,一次可以用多久?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中第十九条规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无法修复的,应更换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重新组织验收备案。
关于平台自动监控数据为负值的咨询
企业有组织排口安装有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参照手工监测数据,排放浓度较低,在线监控设备易显示负值,运维单位检查校准结果设备零点、量程漂移与示值误差皆在技术性能指标允许误差范围内,请问,这种负值数据需要在平台标记吗平台标记选项中没有合适的),是否平台可以不标记?
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规定,日常运行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是保障CEMS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具有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必要手段。当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要求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核查的间隔时间。根据生态环境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2022年第21号公告)规定,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相关标准等异常情况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情况下,无需进行标记。
关于环境空气氮氧化物采样时长的问题
HJ479-200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中长时间采样备注为24小时,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日均值至少20小时,请问能否使用HJ479-2009采样20小时并出具CMA报告。
根据标准《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 )要求,采样20小时不符合标准中“长时间采样(24h)”规范要求,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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