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第1节及术语定义(3.1),胶管制造属于橡胶制品工业范畴,适用该标准。该标准前言明确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同时设置了间接排放限值。该标准3.8条规定排水量包括厂区生活污水,你单位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混合排放符合标准管理范围。故你单位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执行 GB 27632-2011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如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025-58527215。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互动问答
问
关于综合废水执行标准的请教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单位主要生产橡胶管,涉及硫化工艺,橡胶管水直接冲洗,水直接试压,硫化工序使用蒸汽直接加热,上述工序产生少量废水,厂区污水以生活污水为主,生产废水较为洁净,上述废水混合排放,是否可以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还是必须执行橡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谢谢
答
问
后评价相关咨询
某个企业先编制了环评报告书在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又编写了自查评估报告在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现企业想要编制后评价,应当报哪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答
您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问
关于生物质锅炉咨询
本企业产品为汽车内饰及家具软体面料,位于乡镇工业园区,因园区目前暂未铺设燃气管网,短期内无法满足的投产进度需求。电锅炉则受限于工业用电负荷及峰谷电价成本,经济性不足,因此准备拟采用8蒸吨/小时生物质锅炉进行供热,配套高效除尘,外购成型燃料,无需依赖管网基础设施,根据《关于开展秸秆等生物质供热超低排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2026]11号)中试点对象内容:新建生物质锅炉不小于35蒸吨/小时,升级改造现有生物质锅炉不小于20蒸吨/小时。想明确:我司此项目是否必须执行 35 蒸吨 / 小时的规格标准?
答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关于开展秸秆等生物质供热超低排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2026]11号)中试点对象新建生物质锅炉不小于35蒸吨/小时,升级改造现有生物质锅炉不小于20蒸吨/小时。文件规定仅限于试点项目,根据您描述公司位于乡镇工业园区,园区目前暂未铺设燃气管网。在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未铺设到位前,原有8蒸吨/小时生物质锅炉如不参加试点项目,执行原排放标准并确保达标排放,不需更换或提标改造。
问
环评咨询
您好,本企业行业类别为C276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产品为植物源产品,生产工艺为植物源原料物理研磨、物料调配复配,生产膏剂、乳剂、悬浮剂。生产过程无化学反应、无生物合成反应,仅为纯物理加工工序;清洗废水内部循环套用不外排,废气仅产生颗粒物,无工艺废水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医药制造业 27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276,是否属于单纯药品复配且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编制报告表?
答
您好,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四、医药制造业27”中第47项“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单纯药品复配且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您的描述,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形。如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电话:025-58527236。
问
关于在线仪器重金属总镍量程设定和环保验收问题咨询
1目前关于重金属总镍的量程设定是否一定是按照排放限值的2-3倍,因排放限值较低,这量程能都比2-3倍大是否可行吗举例如排放限值0.1可都设置0-1量程2 关于重金属环保验收问题,目前是否有新规,是否还是参照354规范验收。谢谢
答
您好!
1、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工作量程的设定及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暂无规范要求的,原则上设定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3倍。
2、对于重金属自动监测的环保验收,目前暂无技术规范要求。建议遵循《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准备调试报告、试运行记录等材料。在此基础上,依据《水质镍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401—2024)以及仪器设备生产厂家说明的性能要求,确定调试和验收的具体性能指标。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