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2-10-24 17:19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经研究,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山西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DB 14/T 1865—2019),在范围中已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地方标准有很强的地域性,通常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国家和我省暂未出台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但是国家已发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以及一系列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对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时,应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对通用项目进行验收。涉及具体重金属指标,如国家已发布相应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应按照已发布的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开展检测、验收;如国家未发布相应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可按照仪器厂家说明书载明的各项性能的技术要求,参照其他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开展检测、验收。
希望以上答复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025-5852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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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问
重金属验收是什么标准
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时执行哪个标准?未找到关于江苏省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技术规范可否参考《DB14/T 1865-2019山西省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提交时间: 2022-10-18 17:19:26
答
问
关于江苏省锅炉地标执行问题
领导,您好,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于2022年12月26日实施,我公司锅炉项目正在受理、拟作出公示,按照正常时间流程,预计在11月左右可能取得环评批复,请问,我公司环评文件是否必须执行DB32/4385-2022,或是否可以暂时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还望明示。
提交时间: 2022-10-13 09:14:53
答
回复日期: 2022-10-13 17:28
内容回复:
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4385-2022)已于2022年9月26日发布,2022年10月26日实施。标准明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即2023年4月26日起,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新建的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从标准实施日2022年10月26日起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
标准在术语和定义中明确,在用锅炉为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新建锅炉为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锅炉。
问
疫情期间自行监测
疫情期间,因防疫需要监测公司无法前来取样监测,企业怎么办?会因此受处罚吗
提交时间: 2022-10-09 08:57:31
答
回复日期: 2022-10-11 17:08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会商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明确,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和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经沟通,贵司因与省内其他设区市的监测机构签订长期监测合约,因疫情防控监测公司无法前来取样监测,当月可不开展自行监测,并在信息公开时说明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待防控缓解后,需在次月及时开展补测,数据信息公开时备注说明;对于部分按季监测的因子,如因防控原因未能开展监测,也需在下一季度尽早开展补测,数据信息公开时备注说明。
当前,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贵司应高度重视,在严格遵守防控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通知相关监测机构当月(季)按时完成自行监测,完整、准确公开监测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如未开展自行监测,需公开说明情况。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问
审批权限
咨询两个问题:1、以生物质为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环评的审批权限是在哪?2、如果以生物质、兰炭、煤泥、并掺烧一般固废的热电联产项目环评的审批权限是在哪?请领导给予回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9-29 15:02:48
答
回复日期: 2022-10-10 13:46
内容回复 :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9号),目前火力发电、热电联产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省生态环境厅。
问
热风炉排放标准执行问题咨询
您好,我公司建设一台天然气热风炉,热风炉加热空气,利用热空气对物料进行烘干加热,天然气燃烧废气与物料不接触,单独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是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还是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_ 4385-2022)?
提交时间: 2022-10-08 17:13:46
答
回复日期: 2022-10-09 14:31
内容回复: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热风炉属于工业炉窑,首先应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有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则应执行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