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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明华电子真空箱采样器1小时采样是否满足有效样品要求
青岛明华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所出售的MH3051型真空气体采样箱,其设备有1小时连续采样功能(1小时内完成自动清洗,四次等间隔采满一个气袋);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要求一小时连续采样获取平均值或一小时等时间间隔采集四个样品取均值;该设备四次等间隔采满一个气袋,其样品浓度是否可以作为小时均值 提交时间: 2022-07-12 11:27:58
回复日期: 2022-07-15 16:08 内容回复: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参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的要求,“按规定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测时,实行连续1小时的采样,或者实行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现场监测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关于《江苏省大气综合排放标准》执行的咨询
我司为江苏省省域内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现执行有组织排放标准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颗粒物执行30mg/m³(小时值)、20mg/m³(日均值),二氧化硫执行100mg/m³(小时值)、80mg/m³(日均值),氮氧化物执行300mg/m³(小时值)、250mg/m³(日均值),氯化氢执行60mg/m³(小时值)、50mg/m³(日均值)。2021年5月江苏省发布《江苏省大气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布之前投运的污染源于2022年7月1日执行,标准要求颗粒物执行20mg/m³,氮氧化物执行200mg/m³,氯化氢执行10mg/m³,以上三类污染物执行标准均高于我司现阶段执行的行业标准,按照《江苏省大气综合排放标准》适用范围要求,国家已对本行业发布排放标准的,应执行国家已发布标准,也就是说我司无需执行《江苏省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更加严格的排放要求。请问省厅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江苏省的垃圾焚烧企业是否需要执行《江苏省大气综合排放标准》。 提交时间: 2022-07-11 10:53:25
回复日期: 2022-07-14 14:21 内容回复: 你好,《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你企业有组织排放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执行。
关于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行业的咨询
尊敬的厅长您好: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规定现有污染源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同时标准开头在适用范围里描述了国家或本省针对行业已发布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同时《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了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目前执行的是《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请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生效后,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是不是还执行行标《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提交时间: 2022-07-11 15:37:08
回复日期: 2022-07-14 14:19 内容回复: 你好,《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目前按照《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执行。
DB32/4041-2021咨询
您好: DB32/4041-2021中表1规定了二噁英类的排放标准限值,根据HJ 916《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中5.3.6规定,二噁英类“每周期采集不少于3个样品”,“单次样品的采集时间不少于2h”。DB32/4041-2021中6.3规定: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或排放速率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DB32/4041-2021中也并未引用二噁英监测技术规范,如执行DB32/4041-2021采集二噁英类时,仅采1次二噁英样品进行检测是否满足执行标准? 提交时间: 2022-07-11 08:42:17
回复日期: 2022-07-13 14:43 内容回复 : 在实际监测工作中,二噁英类样品的采集数量、频次应符合《环境空气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 916-2017)及《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口恶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2-2008)的要求。所以,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时,对于连续运行的设施,二恶英类样品每周期应采集不少于3个,单次样品的采集时间不少于2h。 “仅采集1次二噁英样品进行检测”,在特殊情况下是允许的。例如:2019年11月21日颁布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关于安装什么样的VOCs在线监控设施的疑问
省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我公司为一家生产橡胶制品的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显示我公司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我公司也是重点排污单位,共有3个废气排口,其中1个废气排口废气排放量大于3万立方/小时。根据要求我们应该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施,但遇到了一些问题。1、我公司应该如何选择VOCs在线监控设施。排污许可证显示自行监测的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浓度限值为10mg/m3。我们是否可以安装测TVOCS的废气在线监控设施?还是要按照测非甲烷总烃的?要是安装非甲烷总烃的话,监测因子和我们排污许可证不一致。2、我公司是重点排污单位,3个排口,但只有1个大于3万立方。是否可以只在大于3万立方的排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其他排口不装。 提交时间: 2022-07-07 16:40:11
回复日期: 2022-07-12 16:15 内容回复: 关于咨询安装什么样的 VOCs在线监控设施问题的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留言,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根据您的留言,您公司有三个VOCs废气排放口,属橡胶制品行业,设计小时排气量在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排放口应当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设计小时排气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排放口可暂不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关于VOCs监测仪器方法:固定源VOCs的表征,不同标准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以非甲烷总烃为主,也有部分标准以苯系物为主。根据您的表述,应当是以非甲烷总烃来表征VOCs,在选择VOCs自动监测设备时,应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3944-2020)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的要求,选用FID方法的监测设备。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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