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3-02-15 10:29
内容回复: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即可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发布的《关于公布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是管理性文件,不是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准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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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第三方需不需要入库
2016年省厅发布的《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中废止了 《关于印发<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7﹞39号)》、《关于公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苏环控﹝2007﹞92号)》;2022年省厅又发布了《关于公布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我想问一下,现在具体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第三方还需要入省厅的咨询服务机构库吗?
提交时间: 2023-02-13 1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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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三线一单平台
领导:您好! 在调研全国各个省份三线一单平台的建设情况。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省级“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系统保障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使用权限,依法依规合理设置公众查阅权限。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建设覆盖地市、区县的“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系统。 经调研,我们并未官网上找到贵省相关平台的网址,所以特发邮件前来询问:贵省是否已建成三线一单平台,什么时候可以对公众开放平台,另外现在已有浙江、海南等地建成专项披露平台,可供贵司进行参考。(浙江:https://sxyd.sthjt.zj.gov.cn:8252/#/compreQuery/compreQuery 海南:https://hnsthb.hainan.gov.cn:8052/sxyd/home/toSxydGzb) 希望您能在百忙中予解答或提供帮助。 此致 敬礼
提交时间: 2023-02-09 14: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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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3-02-13 11:40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我省已落实《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第四条第十一款“建立信息管理平台”规定要求,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置于环保内网,为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包括派出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开通使用权限,推进“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应用。同时,为落实《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中第二条第五款“推进共享共用”规定要求,我省正在积极推进江苏省“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公众查阅功能,拟于2023年上半年对公众开放。如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电话联系:025-58527228。
问
《DB32/4439-2022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疑惑
近期,省厅发布了《DB32/ 4439-2022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对该标准中“3.2工业涂装工序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胶)、流平、固化成膜等生产环节的工序。”该术语中明确“涂覆含胶”,鉴于涂料和胶粘剂执行国标不同,有以下疑惑,烦请解答:1、是否仅指编制说明中颜料涂布纸中将颜料、胶黏剂以及其他添加剂配合制成的涂料;2、涉及胶粘剂涂覆工序,是否执行该标准;3、胶粘剂调配、使用、流平、固化等工序是否执行该标准。
提交时间: 2023-02-08 20:51:43
答
回复日期: 2023-02-09 17:18
内容回复:
您好,1、标准中涂装工序是指涂料的调配、涂覆、流平、固化成膜工序,因此仅适用于涂料产品使用排放控制;2、包装上明示为胶黏剂的产品,涂覆工序不执行本标准;3、明示为胶黏剂产品的调配、使用、流平、固化等工序不执行该标准。
问
验收中关于未检出与总量核算问题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验收中某个大气环境污染因子未检出,若以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排放速率算其排放量,则超出环评中核定的排放量,请问对于未检出的因子,验收总量核算时,排放量可以按“0”来计算吗?
提交时间: 2023-02-04 16:32:13
答
回复日期 :2023-02-09 16:51
内容回复:
你好,验收中某个大气污染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时,关于排放量的计算问题,在现行的国标方法中未作统一规定。建议在开展验收总量核算时,参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附件五 数据处理方法”执行,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问
铸造执行标准咨询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明确现有企业于2023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某企业环评中要求参照执行行业协会标准《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那么请问2023年7月以后,企业更新排污许可证时,是继续按照原环评推荐标准执行,还是可以按照行业标准GB39726执行。
提交时间: 2023-05-11 16:56:30
答
回复日期: 2023-05-17 14:26
内容回复: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在前言中明确: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在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是国家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