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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否可以处理一般固体废物的事宜
一、2014年7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环保部决定对2012年4月30日发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0号)予以废止。可理解为一般固废经营单位不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二、据此,请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否可以从事一般固废处理?如可以,请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6-01 14:12:10
回复日期: 2022-06-01 15:09 内容回复: 您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因此,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评报告及批复中未明确可以协同处置一般固废,应当对环评报告进行修编后重新报批。
关于苏环办〔2019〕327号第9条方面的咨询
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第九条规定: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请问:此贮存量是否包含次生危险废物? 提交时间: 2022-05-31 10:24:00
回复日期: 2022-06-01 11:26 内容回复: 您好,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第九条规定: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此条所指的贮存量包括次生危险废物。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培训
您好,2022.6.14日省厅新闻“江苏省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开局顺利”提到“省生态环境厅将面向全省审批人员、评估人员、技术人员开展一次《碳指南》培训,明确工作程序、内容及要求,并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疑点进行解答,积极推动《碳指南》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新闻链接为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2/6/14/art_84025_10488656.html请问,该培训计划时间确定了么,我们在哪里能获取该培训通知类信息?盼复为感! 提交时间: 2022-07-21 17:03:06
回复日期: 2022-07-27 08:51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1、《碳指南》培训拟于8月上旬举办,具体培训时间、方式、内容以通知为准。2、培训通知将下发至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由他们组织全市范围内审批人员、评估人员、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报批稿污染影响类型识别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报批稿)中,分大气沉降、地下水、地表漫流途径影响型,这三种污染影响类别识别的方法和原则,《规范》中没有具体说明,实际监测布点过程中该如何确定企业的污染影响类型? 提交时间: 2022-07-22 10:36:38
回复日期: 2022-07-26 16:32 内容回复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报批稿)(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参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以下简称土壤环评导则)将污染影响类型分为大气沉降途径影响型、地下水途径影响型(对应其中的垂直入渗型)、地表漫流途径影响型。根据土壤环评导则附录G填表说明第3条,“大气沉降”主要指由于生产活动产生气体排放间接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的影响途径;“地面漫流”(即本技术规范所指的地表漫流途径影响型)主要指由于占地范围内原有污染物质的水平扩散造成污染范围水平扩大的影响途径;“垂直入渗”(即本技术规范所指的地下水途径影响型)主要指由于占地范围内原有污染物质的入渗迁移造成污染范围垂向扩大的影响途径。实际监测布点过程中,可参照上述定义对污染影响类型进行识别。
关于中药生产企业污水接管标准的咨询
您好!基于2022年7月4日的咨询“我单位属于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中药预混剂和中药制剂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公司废水接管排放需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限值要求,由于我公司生产废水主要为间接冷却循环塔排水、制纯废水、蒸汽冷凝水,无其他生产工艺废水排放,水质均较清洁,满足(GB 21906-2008)排放限值要求,但与生活污水混合后较难实现达标。现公司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设置单独的收集管网并通过单独的排放口排放,鉴于废水最终均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排放口是否可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管理。”收到如下解答:“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总排污口。2、根据《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企业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应分开收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要求。生活污水单独收集后,可通过总排污口纳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请问:上述解答中“生活污水单独收集后,可通过总排污口纳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否可理解为生活污水单独收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污水排污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不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提交时间: 2022-07-12 13:50:41
回复日期: 2022-07-15 17:57 内容回复: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生活污水单独收集,并确认未跟生产废水混合,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由于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通过一个总排口接管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两股水混合前的监管与监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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