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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国排申领问题
该企业主行业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较多的危险废液,为降低环境风险增加了废液固化蒸馏设施,将危险废液浓缩后再进行委外处置。最新一期环评中将该设施划分到“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行业类别中,主行业仍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国排申领过程中是否已该设备行业进行管理 提交时间: 2023-07-05 14:48:37
回复日期: 2023-07-11 08:55 内容回复: 你好,根据描述:1.若企业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废液固化蒸馏设施作为主要生产设施之一,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2.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103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含焚烧发电)的,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企业仅处理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无需对照此项判断管理类别。按照企业主行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判断即可。
关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相关问题
1、cod消解时间10分钟如比对验收合格并经环保局备案,可否认作正常运行,计算得出的全年总量可否认为是真实有效;2、设备验收完成后因某种原因需要对参数进行变更(消解时间10分钟变更为15分钟),参数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设备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进行备案,环保部门是否需要给出具体意见或盖章同意。《江苏省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只要求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3、HJ353-2019技术规范要求监测站房内应配置合格的给、排水设施,使用符合实验要求的用水清洗仪器及有关装置。按照规范要求站房内配置水龙头、排水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提交时间: 2023-04-22 10:08:27
回复日期 :2023-04-27 14:53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1、COD在线监测需确保消解完全,满足后续检测需要。若COD在线监测设备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5-2019)要求验收合格,比对试验结果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中有效数据的判别要求,其产生的数据可视为有效数据,再按照《江苏省工业源排放总量统计实施方案(试行)》中的技术要求使用有效数据进行总量核算,则可认为计算出的总量真实有效;2、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参数变更重新验收后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即可,若符合规定,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无需出具意见或盖章同意;3、按照《HJ353-2019》要求,监测站房内应配置合格的给、排水装置,至于给、排水装置的具体类型,目前暂无相关规范明确给、排水装置的类型不能为水龙头和排水池。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异地施工放射源备案流程
因石油测井需办理异地用源手续,现需进行异地用源备案,不清楚相关流程和办理途径。 提交时间: 2023-04-23 11:02:32
回复日期: 2023-04-25 17:54 内容回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附件中第13条规定“辖区内同位素跨省转移备案和注销确认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的通知》(苏环规〔2019〕4号)附件6“外省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入省作业,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到我省作业地所属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1.关于688号文中主要排放口2.抛丸工艺是否需要做环评?
1.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10条: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报告,请问这里的主要排放口定义是指什么?是指企业自主定义的主要排放口还是排污许可证中的主要排放口?2.一个金属制品制造型企业有焊接、抛丸、水性漆喷漆工艺(水性漆用漆量<10t/a),对照环评名录焊接和喷漆是不做环评的那这里面有抛丸工艺是否需要做环评? 提交时间: 2023-04-19 09:34:22
回复日期: 2023-04-25 10:33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1.主要排放口的认定按照具体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来确定;2.抛丸工艺不在豁免范畴内,需对照名录相关行业类别要求编制环评报告。
关于VOCs在线监测设备验收中调试检测的问题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中要求:“8.1.6 调试检测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NMHC-CEMS 分析周期,NMHC-CEMS 示值误差,NMHC-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NMHC-CEMS 准确度,流速 CMS 速度场系数……”“8.1.7调试检测后应编制调试检测报告,调试检测结果应符合第 5 章技术性能要求。” 请问:1、调试检测报告中相关参数(比如:速度场系数、温度、湿度、氧含量、NMHC),是否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分析,并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2、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方/运维方若配备相关检测设备,是否可以由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方/运维方进行调试检测并编制调试检测报告? 提交时间: 2023-04-15 14:40:24
回复日期: 2023-04-20 10:10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与标准编制单位会商研究,答复如下: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中要求编制的调试检测报告是在现场技术验收之前,由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对所装仪器的现场性能进行的调试检测并出具的报告,无需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分析并出具报告,但应严格执行(DB 32/T 3944—2020)中调试检测报告的编制要求,出具符合相应技术性能要求的调试检测结果。 若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方/运维方具备调试检测及编制报告的能力,排污单位可委托其开展调试检测并编制调试检测报告,具体委托事项请结合实际情况视双方合同而定。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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