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2-10-10 11:10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会商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名单可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平台(苏检通)”查询,网址:http://www.sujt.org.cn/#/Home/HomePage,通过“查询中心”栏目进行查询。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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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环境监测机构名录
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江苏省有环境监测机构的名录吗,如果有在哪里可以查到
提交时间: 2022-09-29 13: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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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企业分立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办理事宜
我地一企业证照及各项审批手续均齐全,拥有两条正常的生产线。因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拟利用其中一条生产线成立一个新的公司,不新增生产设备、设施等,如果行政审批局对项目建设性质按照“其他”来备案(固定资产投资监管平台中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其他等建设性质,该项目实际又不是新改扩建),那么两个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备案确定的建设性质,分别重新编制环评并完成审批来规范手续?
提交时间: 2022-09-23 12: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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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2-09-29 18:40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环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是针对建设项目的,仅变更项目实施的企业名称或法人,则生态环境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及批复执行,无需重新办理环评,但两个公司应分别申报排污许可证,加强日常管理。
问
关于VOC废气入锅炉焚烧后烟气在线监测的问题
我公司将生产废水进汽提塔处理的尾气(主要为醇类、醛类)送入我公司生产配套的导热油锅炉焚烧处理,尾气的设计风量为15m3/H,导热油锅炉的风量为45000m3/H。导热油锅炉的运行时间能保证生产废水处理的需求。环评中该排气筒评估不涉及VOC排放,我公司认为该排气筒的风量虽然大于40000m3/H,但是汽提尾气废气量过小,不属于VOCS重点管控排口,不需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提交时间: 2022-09-27 08:22:32
答
回复日期 :2022-09-29 17:15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根据您的留言,贵公司环评中该排气筒评估不涉及VOC排放。经进一步沟通,贵公司委托第三方对该排口开展检测并未检出VOC浓度,废气小时排放量虽然大于3万立方米,但人工监测浓度为0。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八条第二款“监测因子排放浓度长期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排污单位可以暂不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如果检测浓度低于VOCs在线检测仪器的最低检出限,可以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请您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保存检测报告备查。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问
关于CEMS在线监测设备颗粒物监测仪
专家、领导你好: 我是一家江苏省本地一家环保技术服务公司,主要从事污染源CEMS、VOCs现场运维工作; 我们目前现场运营维护中,有个企业,现在安装的一台颗粒物监测仪,品牌是安荣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 LSS2004型;监测方法是采用的是激光后向散射法;现场监测平台上配备的是一台鼓风机(无锡益达XGB-8型),进行镜片吹扫; 想咨询一下领导、专家,这种后散颗粒物监测仪配备的吹扫风机,会把空气带入烟囱中,是否存在空气稀释问题,这边现场应该如何整改较为妥当;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9-18 18:31:59
答
回复日期 :2022-09-22 15:27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会商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7.1.2具体要求”,CEMS的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道和烟道负压区域,确保采集样品的代表性,颗粒物CEMS安装在其他气体污染物CEMS的下游处,需保持一定距离。同时正常镜片吹扫用气量很小。若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安装操作,几乎不存在空气稀释的问题。请对照(HJ-75 2017)标准检查现场安装情况,对不符合规范的地方进行相应整改。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问
排污许可执行月报相关
原因:近期环保局检查时,提出企业 排污许可月报填报污染物排放量除了有许可量的污染物外(颗粒物、SO2、NOX、VOCs),还需将许可证未许可排放量的因子计算排放量并填入执行报告,不能有/。法规要求:根据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及省厅2021年3月省厅对企业培训《环境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填报讲解-李娜》,排污许可证未有许可排放量的因子无需填报月报,可填入/。现状情况:排污许可月报如需填报未许可排放量,部分因子(如林格曼黑度)等无法计算排放量,无法填报。另部分特征因子原为每季度或每半年检测,如需按照环保局要求计算排放量,则必须安排在季度第1个月检测,会增大第三方检测单位及企业的工作。此条缺失明显与法规标准要求及省厅培训要求相反,且部分因子无法按照填报,企业是否需要按照环保局要求执行。
提交时间: 2022-09-16 14:42:45
答
回复日期: 2022-09-22 09:55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1、根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表F.14 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报表备注信息“如排污许可证未许可排放量,可不填。”建议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要求,涉及未许可排放量的污染物在执行报告中可不填报实际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