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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企业环保接待日
我们是苏州的一家企业,想预约11月29日企业环保接待日活动,根据网站填写完相关信息后,在提交时显示参会人数不超过三人,无法提交。但我们提交人数是2人,其他信息也有核对过,没有问题。想问一下,这种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提交时间: 2018-11-08 14:09:34
回复日期: 2018-11-12 18:15 内容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帮助解决!
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是6A还是6B?
您好,近日获悉《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其中第三条(十四)部分中有提到:“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 想咨询了解具体实施标准是按6A阶段还是6B阶段?具体实施阶段的通知会在什么时间公布?两者限值相差较大,期待答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18-10-30 13:29:00
回复日期: 2018-11-09 13:45 内容回复: 苏先生:您好! 来信收悉,关于国六排放标准实施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16年12月23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 —2016),该标准规定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a限值要求。2023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b限值要求。今年6月28日发布《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817691-2018),要求国六a将于2019年7月1日对燃气车辆实施,2020年7月1日对城市车辆(城市公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实施,2021年7月1日对所有车辆实施;国六b将于2021年1月1日对燃气车辆实施,2023年7月1日对所有车辆全面实施。 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9月30日江苏省政府印发了《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我省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近期,经请示生态环境部有关部门,答复是国家将对提前实施的车型作统一。因此,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我省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分车型分阶段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环保数据超标要如何处理,请问具体的问号说明。
省环保厅,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们公司是热电联产机组,现发电机不具备启动条件,就是单独的锅炉燃烧,在环保设施正常投用的情况下,环保数据超标,要做如何处罚。有相关的文号说明吗? 提交时间: 2018-10-26 14:36:53
回复日期: 2018-11-09 09:50 内容回复: 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6.2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火力发电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以上说明,供参考。
江苏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否还需要到相关政府备案
在江苏从事企业单位的清洁生产审核等咨询服务,是否需要到江苏省环保厅相关部门备案,相关备案条件有哪些,需向哪个政府哪个部门咨询 提交时间: 2018-10-25 12:33:30
回复日期: 2018-11-08 13:53 内容回复: 根据您的提问,我厅对最新的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现提供一下信息: 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第七条规定: “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 (二)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2、《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建议咨询人可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咨询,如需要可根据以上文件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
农业生产用的生物质热风炉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执行哪个标准?
农业生产用的生物质热风炉,在做环境影响评价时,请问是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T 464-2001)还是国家标准(GB13271-2014)? 提交时间: 2018-10-24 16:52:19
回复日期: 2018-11-02 15:04 内容回复: 建设项目污染排放涉及多个排放标准的,建议按照最严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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