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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国家排污许可证
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集团子公司存在两个不同的情况,请领导们给予相关指导:1、一个子公司在2019年需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中,但是以往市级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3月即将到期,如在到期后未能及时得到新的排污许可证,中间的空白期是否可以正常排污?2、另一个子公司目前不在需申领行业内,原市级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3月到期,如出现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是否可以正常排污? 提交时间: 2019-01-17 14:08:02
回复日期: 2019-02-02 13:43 内容回复: 关于问题1答复如下:对于应当在2019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行业企业,在省排污许可证到期后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可以正常排污,但申领工作必须同步进行。关于问题2答复如下:如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申领行业范围,暂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需要明确的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正在进行修订,请密切关注排污许可证的最新要求。
催化家厂产生的催化剂产品的边角料、残次品是否属于危废
省环保厅领导: 现就以下问题进行咨 询:催化剂生产厂家在催化剂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以及经再生处理后的废催化剂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提交时间: 2019-01-23 09:11:49
回复日期: 2019-01-31 15:53 内容回复: 请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要求,根据项目进行阶段判断,“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固废废物,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判定是否为危废。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未列入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明确监测指标和采样数量、频次等。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江苏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还需要资质备案,才能在江苏开展工作吗
在江苏开展工作的清洁生产审核的服务机构,必须要向省环保部门或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吗? 提交时间: 2019-01-11 10:50:18
回复日期: 2019-01-23 09:50 内容回复: 已电话沟通,解答了咨询人的问题,后期有需要可电话沟通。
关于竣工环保验收中检测频次的疑问
1、根据2018年9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中关于验收监测频次的描述:废气监测频次为有明显生产周期的按照2天,每天不少于3次,无明显生产周期的,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请问这个有无明显生产周期怎么界定?2、对于无明显生产周期的企业,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这个概念怎么理解?例如:挥发性有机物在采样时要求采一次样品需要采集3个样品,算小时均值。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如果企业无明显生产周期,企业可以只采1次。这样也能保证有3个样品。 提交时间 :2019-03-19 17:36:49
回复日期 :2019-04-25 10:11 内容回复: 1、生产周期是指企业生产从原料到成品所有工艺流程所需要的时长。如果这个时长是固定的且可以截取的就属于有明显生产周期,否则为无明显生产周期。2、无明显生产周期的企业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是指每天采集3个有效样品,对于废气,如果是以小时均值评价的,一个有效样品就是指代表一个小时均值的样品。3、对于有些挥发性有机物如非甲烷总烃这种瞬时采样的,一个有效样品需要在一个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到4个样品,分析后取均值作为一个小时均值。3个样品还是需要采集代表3个小时均值的样品。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苏环办[2019]36号”有关问题的咨询
贵厅于2019年2月2日颁布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附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第十一(1)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请问:不在省级以上港口规划范围内,符合地市级或县区级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可以建设吗 提交时间: 2019-03-13 09:41:27
回复日期: 2019-04-23 19:33 内容回复: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规定,“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可以理解为不适用于已经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若企业已经完成环保验收,但设备和工艺有调整,则应该对照《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权属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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