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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流动作业起重机的问题
领导好!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一、关于使用登记(一)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但是《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在2020年7月13日已经废止。那么起重机还存在流动作业这种说法么?TSG Q0002-2008 也没看到类似表述 留言日期:2023-04-2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5-02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同时,提醒: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在某一场所使用后,需要频繁地到其他使用地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包括不以整机形式转移、在转移前进行分拆、转移后重新安装(组装)的起重机械和以整机形式转移的起重机械。一般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及与其配套使用的门式起重机),或者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铁路起重机,以及符合上述含义的其他起重机械。
观光车辆最大运行速度问题
根据现行规程2.5.1.3(1)的规定,当坡度在10%-15%之间,最大运行速度小于等于20km/h,请问该速度的要求是针对整个路线图所有路段还是只针对坡度在10%-15%的路段,而其他小于等于10%的路段可以限制在小于等于30km/h? 留言日期:2023-04-2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30 不可以,应当在所有路段满足。
关于叉车租赁到外省市使用注册的问题
领导好,我单位A从外省市单位B租来一批叉车使用,双方协议确定使用单位为我单位A。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1(1)、(2)两项,是应该我们在使用地注册登记,还是应该按照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在产权单位所在地B来注册登记?我公司为长期租用,每个租期都在2年以上。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应该如何理解认定?谢谢领导! 留言日期:2023-04-2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30 您好,叉车均视为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不要求必须由产权单位所在地或使用地的检验机构实施
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有关事项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87号),(二)场车定期(首次)检验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不要求必须由产权单位所在地或使用地的检验机构实施。中不要求必须由产权单位所在地或使用地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那么外地的检验机构可否在我们本地实施厂车首次检验?如:吉林市的检验机构可不可以在长春地区实施厂车首检。期待总局领导的回复。 留言日期:2023-04-2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30 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均可实施叉车的定期(首次)检验。
叉车牵引平板车
企业在场内使用叉车时,可以把叉车用作牵引车,牵引平板车吗 留言日期:2023-04-2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28 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对此无直接规定。使用单位作为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确定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叉车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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