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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厂车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配备问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第135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明确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但是我厂只有一辆叉车,叉车数量极少,是否要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该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是专职类还是兼职类?是否有其他的替代方法? 对于使用叉车量少的单位(叉车只有1或2台)是否还要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这对于小本单位的管理成本会增大,是否有其他的替代方案? 留言日期:2023-07-0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06 您好,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相关人员持证要求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叉车(托盘堆垛车)充电时功能限制的解读咨询
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检院的领导, 你们好! 有个问题反馈咨询下:叉车(托盘堆垛车)有内置车载充电器,是满足“充电时不能行走”功能限制的,而现在个别地方上牌和年检时要求叉车(托盘堆垛车)充电时不能行走,同时也要不能升降。新规TSG 81-2022的具体原文2.5.6.1(5)和C2.14(5)条款:“动力源为蓄电池的叉车充电时,应当保证电源与车辆控制电路分离,车辆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行驶;”这是完整的一句话,我们的解读是满足要求”充电时不能行走“。目前全国多地都是这么解读的,上牌和年检暂且没有问题的。我们也查询了下其他的相关标准,也是满足”充电时不能行走“即可。麻烦领导们看这个怎么解读,盼复,谢谢?! 留言日期:2023-06-30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06 满足“车辆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行驶”的要求即可。
叉车出厂配了侧移器
叉车,原车额定载重量是2000kg,出厂的时候配了侧移器,标准载荷中心距、最大起升高度情况下额定起重量变为1900kg了,合格证数据表和铭牌还是写的2000kg,载荷曲线图上标注1900kg,这样可以么?需不需要将合格证数据表和铭牌上额定起重量改为1900kg。 留言日期:2023-06-2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06 随机文件上的信息应与车辆实际情况一致。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
您好!请问2012年制造的叉车,之前不在我市辖区内使用,不在“三区”内使用,未检验、未注册。目前在我市辖区内使用,属于“三区”范围内,现在申请首次检验,我市辖区内检验机构能否对该叉车进行首次检验? 留言日期:2023-06-2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06 场车检验有关事项,请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执行。
餐饮行业燃气的监管
自6月22日以来,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对餐饮饭店使用燃气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以下问题:一是部分餐饮饭店使用气瓶无二维码标识;二是部分餐饮饭店用户使用可调节减压阀;三是部分餐饮饭店用户未安装报警装置和安装报警器不正确。 针对以上问题,责令你局对餐饮饭店使用燃气用户,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督促充装单位严格落实气瓶数字身份证与充装枪自控连锁,督促限期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严查可调节减压阀来源. 以上督办内容是县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给县市场监管局督办的内容。是否在我们的监管范围内? 留言日期:2023-06-2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06 回复:餐饮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气瓶、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需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燃气调压器、燃气报警器的安装和排查等方面请咨询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商务部门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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