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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车用气瓶使用证
你好,请问一下根据TSG23-202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6.1.2由汽车整车厂自行安装,并且出具安装质量证明书的车用气瓶的安装,不需要进行安装检验,但车用气瓶制造日期为2021年6月之前,安装合格证为2022年11月安装,是否需要出具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留言日期:2024-01-0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4-01-09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6.1.2已明确,由汽车整车厂自行安装,并且出具安装质量证明书的车用气瓶,不需要进行安装监检。
报废乙炔气瓶处理
我单位为气瓶检验机构,现有一批过期、报废乙炔气瓶需要进行报废处理,依据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9.9条第1款“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依据GB 13076-2009《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第11.3.2条“报废乙炔瓶销毁方式,应采用解体瓶体,取出填料,采用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请问该批报废乙炔气瓶是否采用压扁或解体的方式均可?若采用压扁方式,压扁到什么程度满足要求?压扁后的气瓶如何处理,是否可以还给使用单位自行处理?若采用瓶体解体方式,瓶体解体、取出填料可以用什么设备进行解体?解体后取出的填料具体该如何处理? 留言日期:2024-01-0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09 标准问题请咨询标准起草或归口单位。
报废乙炔气瓶处理
我单位为气瓶检验机构,现有一批过期、报废乙炔气瓶需要进行报废处理,依据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9.9条第1款“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依据GB 13076-2009《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第11.3.2条“报废乙炔瓶销毁方式,应采用解体瓶体,取出填料,采用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请问该批报废乙炔气瓶是否采用压扁或解体的方式均可?若采用压扁方式,压扁到什么程度满足要求?压扁后的气瓶如何处理,是否可以还给使用单位自行处理?若采用瓶体解体方式,瓶体解体、取出填料可以用什么设备进行解体?解体后取出的填料具体该如何处理? 留言日期:2024-01-0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09 标准问题请咨询标准起草或归口单位。
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
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非现场安装、是厂家配套的整套装置,是否需要在当地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留言日期:2024-01-05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09 压力管道元件中的组合装置,属于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请查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要求。
部分叉车使用磁卡进行司机信息确认不符合要求
2023.12.1后出厂的叉车,规程要求安装司机信息采集器。 检验中发现,部分车辆选择磁卡对司机信息进行确认,使用其他磁卡车辆不能启动,“磁卡信息不正确时,车辆不能启动”。 磁卡中虽然录有司机信息,但其他人员(即司机信息不正确)使用这张磁卡仍然可以启动车辆,违反了规程中“司机信息不正确时,车辆不能启动”的要求。 对此,检验人员与厂家存在分歧如下: A:规程要求“司机信息不正确时,车辆不能启动”,其他人员(即司机信息不正确)使用磁卡仍然可以启动车辆,不符合规程要求 B:磁卡中已经录有司机信息,只能用这张磁卡启动车辆,符合规程要求 以上两种观点,哪个正确,请领导专家给予解惑,请不要回复依据规程和相关标准,因为大家就是对据规程和相关标准的理解不同才发生的分歧,多谢! 留言日期:2024-01-02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09 两种表述都不正确或不严谨,尤其A本质是磁卡可以识别持卡的人,这种要求是明显违背常理的。按照场车规程,司机信息采集器如果采用磁卡的形式,要求的核心是要做到卡与卡不同,人与卡对应,当然,对于磁卡装置,这一要求通常是要依赖于一个管理系统才能实现的,且磁卡是泛指,实际不一定用磁条卡,也允许是芯片卡、射频卡等。对“卡与卡不同”的理解,举例来说,某使用单位的某一台叉车配备了三名司机,那就应该至少有三张不同的磁卡,此处的不同不仅是卡面不同,关键是卡的技术特征不同。对“卡与人对应”的理解,还是前面举例的场景,三张不同的卡,应能通过相应管理系统读取卡片信息,反映出该卡对应的司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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