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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1、GB 55023-2022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中提到的专项方案是否可理解为专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分一般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重大施工方案,各类型施工方案审批程序不一样)?2、本规范中未对什么类型的脚手架需要编制一般、专项、重大施工方案进行说明,请明确。3、举例像SH/T3550规范中提到搭设高度超过24米的落地脚手架要编写专项方案.2023-07-19
  该咨询问题不属于政务咨询范围。本着便民原则,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第2.0.3条明确: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具体可参考该条条文说明。2023-07-2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在该办法中,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这是否意味着工程建设项目中原施工单位自检的第三方检测可以终止,改为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就可以?原来施工单位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委托检测机构的自检行为是否继续保留?如果保留,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和施工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是否重复?建设费用是否重复?市政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中的检测试验费是给施工单位自检的费用,是否以后继续保留?2023-07-13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在施工单位自检环节,由施工单位具有相应要求的检测人员或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作为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在工程质量验收环节,需要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验收资料的,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在此环节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2023-07-25
有关《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的内容,第十七条保修责任中“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的交付之日是为合同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条款(一)约定的交付日还是商品房办理完成交接手续的实际交付之日。2023-07-12
  商品房交付应当满足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明确的交付条件,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时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第十七条保修责任中“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的交付之日以合同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条款(一)约定的交付日为准。若商品房因未满足交付条件而导致逾期交付,则应以满足前种情况下的实际交付时间为准。2023-07-25
尊敬的领导: 我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公司一房地产项目(高层和多层商品房),在2018年完成建筑施工图纸的设计,当年9月20日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审查,后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实施。 今年(2023年)上半年我公司准备启动该项目的建设,想咨询,当前能否用2018年审查的图,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启动该项目建设?2023-04-1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因此,如该项目2018年提供给审图单位的批准文件已失效,则应依据新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重新开展施工图审查。2023-07-19
1.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办养老院,住建部门是否进行消防验收?如不验收,应如何解决消防验收问题?   2.利用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开办养老机构。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是否还有效?其中涉及的“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如何执行?与住建部51号令如何落实?   3.租用农村村民住宅开办养老机构是否符合规定?2023-05-29
  一、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办养老院的,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二、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其他养老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要求,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三、其他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主管部门。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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