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提供由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2022-01-26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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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2008年4月印发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此处并未明确检验检测报告的具体类型,请问委托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备案登记的依据?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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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购置了单位的公产房,已经全部为我个人产权,可以出售及买卖。我是顶楼,房屋防水损坏老化严重,雨季出现漏雨的情况。请问,怎么动用维修资金开展维修?是由单位申请使用还是由业主成立业委会后,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2021-12-06
                                                    
                                                    
                                                    答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申请程序和材料,建议向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咨询。2022-01-25
                                                
                                                    问
                                                    
                                                        
                                                        
                                                    
                                                    
                                                
                                                
                                                        
                                                        建市规【2019】1号文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六)款: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对于这句话有两点疑问需请教:
  1.“专业作业承包人”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理解的“劳务分包单位”吗?不是的话,应是什么?
  2.如一家单位同时具有如下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等,请问:这家单位可以在同一个项目签订两个或以上分包合同么?例如,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同时又签订了模板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或者防水专业分包合同)。如果不可以,为什么?2021-11-04
                                                    
                                                    
                                                    答
                                                    
                                                   1.在建市规〔2019〕1号文中“专业作业承包人”即为传统意义上的“劳务分包单位”。
  2.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禁止同一家单位在同一项目签订两个或以上分包合同。2022-01-25
                                                
                                                    问
                                                    
                                                        
                                                        
                                                    
                                                    
                                                
                                                
                                                        
                                                        想咨询一下,关于婚前和婚后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是否全国都是这样操作?【婚前两人分别进行了纯商业贷款和纯公积金贷款,即两人分别还两种贷款。婚后,只能先还完一个纯公积金的贷款,才能对另一商业贷款进行公积金的提取,即两人还一种贷款。但两个贷款分别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进行商业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也无法对纯公积金的贷款进行提取,即一家只有一人可以用公积金还一种贷款】如不是全国统一政策,那么哪些地级市无这些限制? 2021-12-10
                                                    
                                                    
                                                    答
                                                    
                                            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请向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2022-01-24
                                                
                                                    问
                                                    
                                                        
                                                        
                                                    
                                                    
                                                
                                                
                                                        
                                                        您好,我司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2021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的附件中(序号15-16),从2021年7月1日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甲级、乙级)证书取消。请问:1、目前造价资质未出台新的管理细则,造价资质到期后自动失效?2、还需要办理延续操作吗?如果需要,具体哪个平台操作?3、如公司承接造价业务在国家资质取消情况下,是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有关造价业务描述即可承接?2021-11-15
                                                    
                                                    
                                                    答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文件精神,现回复如下:
  1、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2、自2021年7月1日起,不需办理资质延续业务。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可以从我部官网首页-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右侧平台入口进入。
  3、2021年7月1日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