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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查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有关施工现场电工作业的要求是“接引、拆除电源工作应由维护电工进行,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请问这里的监护人必须是电工吗?2022-01-1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中第12.0.6条规定从事“接引、拆除电源工作”必须是电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中第3.2.2条规定从事“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是电工。2本规范未对监护人员做出明确要求。2022-03-14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扫、运输和处置,均是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另《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已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改为告知承诺制。请问是否还是要求行政相对人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凭中标通知书和行政相对人对达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的承诺书,由许可机关颁发许可。2022-01-07
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有关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确已改为告知承诺制,减少了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以及一定时间内办结改为当场办结,但没有改变许可的其他相关条件。2022-03-07
1、仅供二类高层住宅小区内大于4万㎡的地下停车场,该小区无超标准的配套幼儿园及老年人照料设施。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是否属于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十二)项规定? 2、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前期已回复“总建筑面积”指单体总建筑面积。假如一个20001㎡建筑里面,局部有展览功能,面积大约5000㎡,其余15001为办公功能。此处能算特殊建设工程吗?还是根据建筑整体定性,如整体定性为展览建筑,但是展览部分不超20000,也算特殊吗?还是必须展览部分超过20000才算特殊?2022-01-11
1.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2.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博物馆的展示厅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不包含办公和其他功能。2022-03-02
1.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中,第4.0.17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2.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中,第5.2.1中归档,高层住宅的顶棚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疑问:在高层住宅吊顶工程中,若顶棚局部存在电线、电器时,该局部吊顶的做法采用“轻钢龙骨+阻燃夹板+石膏板+无机涂料”,该位置的木质阻燃夹板应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4.0.17满足≥B1即可,还是须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5.2.1的规定燃烧性能等级要满足A级?(备注:无电器、电线的吊顶做法为“轻钢龙骨+石膏板+无机涂料”,仅存在电线、电器的局部吊顶做法为“轻钢龙骨+阻燃夹板+石膏板+无机涂料”)2022-01-2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的第4.0.17条为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其主要目的是防范电气火灾;第5.2.1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部顶棚部位应采用A级材料装修,其主要目的是为火灾风险较高的顶棚部位提供高等级的防火保护。《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当中,如果不同条文涉及的建筑部位相同,应按照防火技术要求更加严格的条文选取装修材料。根据这一条文执行原则以及上述条文的强制属性,高层住宅建筑内部的吊顶工程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2022-03-0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中包括倾倒行为,因为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运输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适用第25条。 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根据此条规定,任何单位(包含施工单位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应适用第26条。 上述两条规定有何区别呢?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又应当如何选择适用?2022-01-07
作为建筑垃圾处置从业单位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知晓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出现违规应适用25条。除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现违规应适用26条。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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