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0-04-23 09:22
内容回复:
您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故贵公司在委外利用处置时,应当首先确定相关单位是否持有经营许可证。其他有关事项请根据《固废法》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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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合同
请问,危废合同能否签三方的合同?厂商和两家处置商签订?谢谢!
提交时间: 2020-04-21 17: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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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土壤类别判断
根据突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中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我公司目前接到一个环评,为金属制品制造,企业有高频热处理机,原料为圆钢,不使用化学药剂和有机溶剂。工艺为圆钢-切断-热处理-车加工-校正-成品。该土壤等级属于I类,还是Ⅲ类呢?
提交时间: 2020-04-20 15:41:42
答
回复日期: 2020-04-21 21:26
内容回复:
根据你来信所述,工艺涉及的热处理仅为通过温度的提升实现物理形态的变化,不属于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土壤可按Ⅲ类判定,最终以项目实际工艺为准。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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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革生产项目应编制报告表还是报告书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2017 年第 44 号,2018年 4 月 28 日修改),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7.塑料制品制造: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应编制报告书;其他应编制报告表。想咨询下人造革生产项目是做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提交时间: 2020-04-21 10:58:00
答
回复日期: 2020-04-21 21:14
内容回复: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使用人造革等有毒原材料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建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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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相关疑惑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三十四环境治理业”中“99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中,“新建脱硫、脱硝、除尘”需编制报告表,这是针对电厂还是所有企业,对于一些工贸企业,比如机加工厂,谷物磨制等,打磨、切割等工序需增设除尘系统,按照名录,这类情况是否需要编制报告表,还是登记备案即可,谢谢
提交时间: 2020-04-21 09:40:10
答
回复日期: 2020-04-21 20:49
内容回复: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99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适用于所有企业。对新建除尘工程的,按照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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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几个关于排污权交易的问题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环评从业人员,想咨询一下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几个问题,万望拨冗: 1.不许可排放量的企业是否无需排污权交易? 根据《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这里的意思是不是排污许可证规范中明确的非主要排放口、不许可排污量只许可排放浓度的,是不需要排污权交易的吗? 2.排污权交易和总量平衡制度是取代关系吗? 排污权交易和总量平衡制度的关系是怎么样的?从逻辑上讲,两者都是为了平衡总量,如果把总量都挂牌交易了,那么那些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的无需许可排放量的企业,按省厅的排污权交易细则,无需购买排污权,那这些总量去哪里平衡呢? 祝领导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提交时间: 2020-04-14 09:13:27
答
回复日期: 2020-04-20 08:47
内容回复:
您好,现针对您提出的两个问题回复如下:
总量平衡和排污权交易两者非取代关系,而是共同服务于排污总量控制要求。总量平衡是对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的减量替代,排污权交易是排污单位对有效期内的排污权进行转让。开展排污权交易可以更好地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1、总量平衡是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重要手段。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需要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明确,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我省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县(市、区)范围内平衡,县(市、区)不能平衡的,可申请在设区市范围内平衡。
2、排污权交易是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化手段。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要求,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新增排污权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交易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排污许可证中未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不需要开展排污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