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目前仍然有效。
二、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四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条等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三、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条等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条规定,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适用该规定。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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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05-31发布建安办函[2017]12号《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 疑问一:该文件是否还在有效期,现在各省市县是否执行? 疑问二:附件1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及附着作业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自检、检验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起重机械安装完毕是指初次安装?还是末次顶升到最终需求高度?如末次顶升到最终需要高度后,要求重新检验,有无最终高度分段,如最终高度80m以下无需检验,最终高度80米以上需重新检验。一般初装后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以后每次顶升自检和验收即可。 疑问三:附件1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及附着作业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自检、检验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附着作业后是指每道附着还是最后附着?如该起重机械有三道附着,每次附着后,都需要经过第三方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取得检验报告吗?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是否在本通知要求范围内?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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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详询《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重点排水户的定义,标准。是否包括小餐饮店这类.2023-07-10
答
根据2022年12月1日修订颁布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以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同时规定,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即由地方确定重点排水户及其分级分类。2023-07-26
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单体建筑的定义是什么?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合建时如何划定单体建筑?如一座地下车库,其地上部分合建了4栋建筑,并共用消防设施,地上4栋之间无连接或采用符合要求的连廊进行连接,与地下车库内部采用符合规定的疏散楼梯进行联通,这种情况应该定义为1个单体建筑?还是分别定义为5个单体建筑?2023-07-11
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明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地下车库及其地上部分4栋建筑是否为单体建筑,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保持一致。2023-07-26
问
各位领导,你们好:
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由建设单位作为主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且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想咨询下在2023年3月1日前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的适不适用本办法中由建设单位作为主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相关规定内容。为谢.2023-06-02
答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在2023年3月1日之前工程项目已中标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可以按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执行。2023-07-26
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十七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问题:请问以上两条中是否相互为条件?该两条的表述要求是否有冲突?因为,宿舍型住房不一定户户通厨房用煤气,而第十七条中的租赁合同中表述应当包括的内容含有“燃气”。故,本次想提问的是,有无厨房用燃气是否为公租房房源的准入必要件之一?举例:建设手续齐全、面积在规定范围以内,设施齐全,但没有接入燃气条件的公寓(但设有标准烟道),是否不能作为公租房的房源?2023-07-06
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提出,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宿舍型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厨房用燃气情况应执行宿舍建筑项目的设计规范。2023-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