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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自动监控设施监测问题
领导好,目前有如下疑问烦请解答:1、根据HJ354-2019验收指标,COD仪标样、实际水样都有误差范围,如实际水样≥30mg/m3时,误差为±30%,那么如果水的排放限值为40mg/m3,COD仪监测数据为50mg/m3,在COD仪的误差范围内,是否可以不判定为超标?还是说在执法过程中,这种情况就是超标;2、我公司自建检验室,COD仪故障或对超标数据验证时必须委托取得CMA认证的单位检测吗?自己是否可以检测,自测数据作为报告环保局的依据?委托CMA认证单位检测,实际上费时费力,意义不大。 提交时间: 2020-09-18 08:27:33
回复日期: 2020-09-25 16:13 内容回复: 问题一: 答复:标准HJ354-2019中“30mg/L≤实际水样<60mg/L,指标限值±30%”,这里的30%是指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的误差范围,并不代表COD仪器数据的误差范围。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 问题二: 答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三种方式:手工监测、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其中手工监测由分为委托手工监测和自行手工监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国家对排污单位自行手工监测的检查内容包括:1.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与方案一致。2.监测人员是否持有相关上岗证,持省证或企业自认定支撑材料、培训材料均可。3.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环境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存在测试区域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4.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张贴唯一性编号和明确的状态标识;是否存在使用检定期已过期设备的情况。5.是否能提供仪器校验/校准记录;校验/校准是否规范,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6.是否能提供原始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至少两人共同采样和签字;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7.是否能提供监测样品等需要交接的样品交接记录;样品交接记录内容是否规范、完整。8.是否能提供样品分析原始记录;对原始记录的规范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9.是否能提供质控措施记录;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综上,排污单位采取自行手工监测的方式开展自行监测,是不需要获得CMA资质的,但需要建立质量体系,并确保质量体系正常运行。质量体系正常运行下产生的自行监测报告,可以作为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污情况的报告。如果排污单位对外提供服务、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需获得CMA资质。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的咨询
本企业有镀铜工艺,由于江苏省尚无相关地方标准,江苏省内的电镀废水是否必须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可否参照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260—2020)?如果必须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其他污染物(总铜、总锌、总铁、总铝、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等)的排放控制要求是执行该标准中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呢?还是可以由企业与当地工业园区接管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后执行相关标准呢?比如说COD,表3要求限制为50mg/L,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为500mg/L,如果工业污水处理厂能正常接管,是否可以执行500mg/L就可以了? 提交时间: 2020-09-09 14:35:36
回复日期: 2020-09-18 18:03 内容回复: 1、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2008年第30号)和江苏省《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要求,我省太湖流域电镀工业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四种主要水污染物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其他水污染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非太湖流域电镀工业中水污染物执行国家环境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3、企业纳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除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外的水污染物外,其它水污染物企业控制要求,企业可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根据污水处理能力商定,原则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限值要求,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
第七条(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主要指的是什么 提交时间: 2020-09-14 21:41:36
回复日期: 2020-09-18 11:42 内容回复: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主要指的是,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2017]86号)要求,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开发布的本行政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环保达标的判断标准
请问最新环评等级是蓝色,但是最近有一次环保罚款,企业将限期整改到位,是否可以认为企业还是环保达标的? 提交时间: 2020-09-04 10:36:24
回复日期: 2020-09-08 09:44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企业受到处罚后,将按照“江苏省企事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分标准”扣分,环保信用等级要看扣分后的信用分值,蓝色为一般守信、黄色为一般失信、红色为较重失信、黑色为严重失信,可登录省生态环境厅官网环保信用公众端或直接向作出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询。如整改到位,有效期到后,扣除的分值会自动恢复。我省的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具体环保信用评级情况可以咨询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关于申请环保贷被退回的咨询
南通天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省环保贷项目库申请200万元环保贷。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桶的清洗,回收利用。本次申请200万元环保贷,针对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企业主营业务为废旧包装桶的回收、利用。此次因接到新订单,受客户委托清洗化学废旧包装桶,主要客户有“江苏德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昆山之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宇之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实现以上订单,申请环保贷款。目前该申请被退回,退回原因是:非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请问,这句话何解?是不符合环保贷的申请要求,还是我需要修改申请说明内容后重新提交? 提交时间: 2020-08-19 15:54:04
回复日期: 2020-08-20 11:27 内容回复: 贵司来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设立“环保贷”优惠贷款,主要是用于省内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环保产业发展等各类环境保护项目。“环保贷”按贷款类型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为保证“环保贷”不被挪作他用,在该项优惠政策设立之初,即确定以“项目贷款”为主要支持形式,凡是符合“环保贷”支持范围和要求的各类环境保护项目均可申请,贷款用途只能用于所申请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流动资金贷款”作为“项目贷款”的补充,主要用于支持污水处理厂、危废填埋场等以环境污染治理为专门业务的污染防治企业。因此,建议贵司以“项目贷款”形式申请“环保贷”,明确贷款资金用途为“废旧包装桶的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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