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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DB 32/4042—2021基准含氧量折算咨询
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4.9条文,“进入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其中“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存在一定歧义,请问“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这两种情况基准含氧量需要折算吗? 提交时间: 2021-10-27 08:50:50
回复日期 :2021-11-02 10:36 内容回复: 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 2021) 中4.6条要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据此,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参照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5日“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关于“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监测频次及方法
某建材公司主要生产预应力方桩、预应力管桩,有9个相同型号为150t的水泥筒仓,每个筒仓上方配有呼吸口,即有9个排气筒,分别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在处于准备验收阶段。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文件中,关于“6.3.4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中的第4)项“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请问,该建材公司的9个排气筒可否按随机抽测方法进行? 提交时间: 2021-10-15 17:29:44
回复日期 :2021-10-21 16:07 内容回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中6.3.4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规定“4)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5个且小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30%;”
关于对《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疑问。
关于对《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排放限值的相关疑问1、根据4.6.1条:“油气处理装置启动运行的压力感应值宜设在+150Pa,停止运行的压力感应值宜设在 0—50Pa,或根据加油站情况自行调整。”中“加油站情况自行调整”是否可以认为油气处理装置的启动压力和停止运行压力可以随意调整,比如启动压力设置为500Pa,关闭压力设置为100Pa;2、根据5.3条“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是否可以认为气液比必须控制在1.0-1.2范围内,超过范围即为超标排放,还是此气液比范围仅为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控制推荐值。 提交时间: 2021-10-15 10:30:18
回复日期: 2021-10-20 16:53 内容回复: 问题1:比如:启动压力设置为500Pa,关闭压力设置为100Pa是可以的。问题2:5.3是气液比的排放限值,即气液比必须控制在1.0-1.2范围内,超过范围即为超标排放。
关于危废处置协议的签订问题
如果公司是集团化管理模式,集团下属有A、B、C等多家独立法人子公司。请问能否由集团公司和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打包签订(A、B、C)危废处置协议?合规性上是否有问题? 提交时间: 2021-10-19 21:43:06
回复日期: 2021-10-20 12:42 内容回复: 您好,《固废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应当和有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根据项目环评及批复规定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措施。
GB/T 39193-2020适用性问题
GB/T 39193-2020《环境空气 颗粒物质量浓度测定 重量法》是否可以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测。之前在相应的标准中,均要求参照 GB/T 15432-1995《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开展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 提交时间: 2021-10-13 11:18:42
回复日期: 2021-10-19 17:07 内容回复: 《环境空气颗粒物质量浓度测定重量法》(GB/T 39193-2020)中章节1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滤膜称重的方法测量环境空气的颗粒物浓度。”在该标准中并未对颗粒物的粒径做出规定。《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中1.1章节规定“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该标准测定的是总悬浮颗粒物(粒径小于100μm)。对于检测方法的选择,应按照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指标、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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