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0-11-17 16:43
内容回复:
您好,针对您反映的“危险废物可否合并收集处置”等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解决小微企业等产废数量少、管理不规范、转移不及时、处置费用高等突出问题,2019年12月,我们修订并印发了《江苏省危废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苏环办〔2019〕390号),取消了必须在工业园区内收集等限制条件,将收集对象扩大到整个设区市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同时下放了审批权限,直接由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发证。
据了解,已有截至目前我省已有5家试点单位(苏州3家、常州2家)正式投入运行,无锡等地8家集中收集试点项目正在积极推进。您也可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当地危废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建设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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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危废年产生量非常小,是否可以拼车?
我司在服务的一家单位的危废年产生量只有1吨不到,处置单位运输需要额外单独收取5000元的运输费用,能否与园区内另一家产废单位的危废一起拼车运输处置?
提交时间: 2020-11-13 10:18:58
答
问
环境污染责任险是否强制企业购买?
我在江苏淮安市的一家化工企业,想咨询目前江苏省是否强制化工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如果强制购买都有哪些要求或者出台过哪些文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提交时间: 2020-11-09 11:19:51
答
回复日期: 2020-11-10 16:04
内容回复:
您好!目前,我省对化工企业暂无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要求,对化工企业,目前是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问
关于污染物排放和治理问题的咨询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最近我一直有一个疑虑,如果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收集、未治理,直接排放,其VOCs的实际排放浓度远低于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时,企业是否必须要对此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加装相关治理设施?如需要,是否存在“过度治理”呢?恳请领导能够为鄙人指点迷津,谢谢!
提交时间: 2020-11-03 19:46:40
答
回复日期: 2020-11-10 10:38
内容回复: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另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除浓度达标外,处理效率也需达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收集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问
关于在线监测仪器量程设置问题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355-2019)第5项内容关于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中 5.1.1 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当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按9.7的要求进行人工监测。问题: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为5(8)。按照HJ355-2019要求,量程应设置在10-15或16-24之间;如今污水厂的处理工艺日益精进,大部分污水处理厂氨氮经各种工艺处理后实际水样浓度控制在0.5mg/L左右,甚至出现低于方法检出限值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在线监测仪器的量程的应如何设置?
提交时间: 2020-11-03 21:35:34
答
回复日期: 2020-11-05 11:12
内容回复: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5.1.1的规定,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所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测仪器的量程应设置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防止出现水质异常时,在线监测仪器因为量程设置过小超出量程,无法得到准确监测数据的情况。
问
关于金属材料分析仪(射线装置管电压45kv)豁免事宜
我司有一台金属材料分析仪(管电压45kv,管电流0.05mA)于2014年获得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放的豁免函,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以下:1.豁免函件是否有有效期的限制?2.从事该豁免设备的操作人员是否必须要参加辐射安全培训?以上,感谢!
提交时间: 2020-10-23 15:24:50
答
回复日期: 2020-10-26 13:58
内容回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豁免批复未设有效期,若不更换设备无需重新办理豁免手续;从事该豁免设备的操作人员是否参加辐射安全培训无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