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1-09-15 13:55
内容回复:
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中表8规定了该标准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按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 DB32/4042-2021为地方强制性标准,其附录规定的监测方法标准必须执行。
2、《生态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未明确是否适用于相关标准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适用性、等效性比对;通过比对的,可以用于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控制项目的测定” 。按照此规定,DB32/4042-2021附录方法若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用性、等效性比对,可以用于其他可以用于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控制项目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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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DB32/4042-2021附录监测分析方法咨询
您好:DB32/4042-202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给出了附录D苯系物和附录E硫化氢l两个分析方法,请问附录D和附录E仅限于DB32/4042-2021排放标准中使用吗?
提交时间: 2021-09-13 17:19:21
答
问
DB32/4041—2021标准中苯系物判别问题
DB32/4041—20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了苯系物的限量要求,但没有给出苯系物包含的具体物质。上个月我写信咨询了此问题,答复情况是参照DB 32/4042—202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DB 32/4042标准中规定的测试方法为该标准的附录D,里面规定了上述苯系物的检测方法,这没有问题。但是,DB32/4041—2021标准中规定苯系物的测试方法为HJ644、HJ734和HJ759,对于大多数机构目前都没有HJ759的方法,而HJ644、HJ734中检测的物质有不能涵盖上述苯系物的内容。请问,在执行DB32/4041的过程中,如何对苯系物进行监测和判别?
提交时间: 2021-09-07 16:04:15
答
回复日期: 2021-09-13 17:00
内容回复:
“关于DB32/4041-2021标准中苯系物判别问题”的回复
关于“DB32/4041-2021标准中苯系物判别问题”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4规定了苯系物的监测标准方法,苯系物应按照监测标准方法中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监测。
2、2021年2月1日实施的《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 DB32/4041-2021为地方强制性标准,其引用的监测方法标准必须执行。
问
关于《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相关问题
项目背景:项目属于生物制药制造行业,位于太湖流域,属于新兴产业类别,可以排放氮磷生产废水。根据地方管理要求,需要设置两个排放口(1个排放口(DW001)排放含氮磷生产废水,1个排放口(DW002)排放不含氮磷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1、 根据《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排水量定义为“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2、 根据《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其第二类水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表2中直接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问题:1、本项目不含氮磷的生产废水(RO浓水、外购的干净的过滤器的检漏废水等)、空调蒸汽冷凝水、生活污水排放的排放口(DW002)废水接管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并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中直接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 2、本项目不含氮磷的生产废水(RO浓水、外购的干净的过滤器的检漏废水等)、空调蒸汽冷凝水、生活污水排放的排放口(DW002)排放口废水接管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表7中要求对“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因子设置在线监控?
提交时间: 2021-09-09 13:42:55
答
回复日期: 2021-09-13 10:39
内容回复:
1. DW002排放口需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并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直接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污水的,应当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2.3中规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其第二类水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表2中直接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
2. 建议参照对应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方式,同时咨询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监管的相关规定,按要求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问
一般固废跨省转移问题咨询
我司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锌粉属于一般固废,现在想转移至浙江原材料厂家进行回收。请问跨省转移手续如何操作?江苏省危废全生命周期系统也没有一般固废转移业务。
提交时间: 2021-09-02 10:40:52
答
回复日期: 2021-09-03 11:41
内容回复:
您好,2020年9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利用(临时)备案工作程序》(苏环办〔2020〕291号),规定我省固体废物跨省移出利用单位网上备案程序。固体废物跨省移出利用单位(产废单位)应当在实际转移前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进行注册和申报,并上传“江苏省固体废物跨省利用转移备案表、固体废物利用合同、接收单位营业执照”等书面材料(须盖章)的电子扫描件。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形式审查后备案。
苏环办〔2020〕291号文附有标准文书《江苏省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移出利用备案表》,请遵照执行。因移出申请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您可与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或政务服务窗口取得联系,或拨打省厅电话025-58587553咨询。
问
固体废料跨省合法处理需要申请吗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请问这个备案流程及内容是怎样的?向省生态环境厅的哪个部门备案?应该是由产生单位还是运输单位备案?
提交时间: 2021-08-30 22:45:07
答
回复日期: 2021-09-03 11:40
内容回复:
您好,2020年9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利用(临时)备案工作程序》(苏环办〔2020〕291号),规定我省固体废物跨省移出利用单位网上备案程序。固体废物跨省移出利用单位(产废单位)应当在实际转移前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进行注册和申报,并上传“江苏省固体废物跨省利用转移备案表、固体废物利用合同、接收单位营业执照”等书面材料(须盖章)的电子扫描件。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形式审查后备案。
苏环办〔2020〕291号文附有标准文书《江苏省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移出利用备案表》,请遵照执行。因移出申请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您可与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或政务服务窗口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