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10-16
您好,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应取得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核准证书。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互动问答
问
特种设备使用方委托第三方(cma)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测资质问题
特种设备使用方委托第三方(cma)检测公司从事特种设备钢结构检测,检测项目包含无损检测项目等,检测公司持有cma计量认证,cnas认可证书,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证书,是否就可以从事检测活动了,还需要取得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证书吗?望回,谢谢!
留言日期:2023-10-12
答
问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尊敬的总局领导好,请问尚未实施的新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中2.3.5.3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根部连接处的水平静位移应当不大于1.34H,这句话1.34H后面是不是少了个百分号,我看GB/T5031-2019标准上5.2.5条上是有的
留言日期:2023-10-11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10-13
谢谢您,由于计量单位表述问题,需要更正。答复如下: 1、 2.3.5.3 塔式起重机刚度中的“1.34H”更正为“1.34H/100”; 2、2.3.5.4 轮胎式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臂架端部位移中的“0.1(LC/100)2 ”更正为“0.1LC2/100 ”; 3、2.3.5.5 履带式起重机臂架头部位移中的“0.07LC2”更正为“0.07LC2/100”; 4、2.3.5.6 铁路起重机底架刚度中的“0.07(LC/100) 2”更正为“0.07LC2/100”。 我们将在正式实施前,发布正式通知。
问
TSG 51-2023相关疑问释疑
您好!一、TSG 51-2023 3.3.1(7)规定 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由取得甲类检验机构 A1 级或者 A2 级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相应的监督检验,请问按照TSG Z7001-2004取得的“综合检验机构 甲类”在2024年1月1日TSG 51-2023实施后可以进行起重机械的改造监督检验码?
二、TSG 51-2023 3.4制造和改造档案第(8)条监督检验证明和3.5 出厂随机文件第(5)条改造的监督检验证明怎样理解?
二、TSG 51-2023实施后,改造后的起重机械重新安装,监督检验执行安装监检还是改造监检?
留言日期:2023-10-13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10-13
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范》(TSGZ7001-2021)实施前发放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书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 2、均指改造的监督检验证明; 3、安全技术规范均很明确,改造的产品执行改造监督检验程序。
问
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
领导你好,请问一下对于按照TSG T7001-2023版电梯检规进行定期检验,A1.3.7.3监测功能这项,检规TSG T7001-2009并没有这项检验要求,那现在对于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的电梯是不是都必须进行检验且满足要求(非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并且未按照TSG T7001—2023进行过监督检验),还是说可以不检验?
留言日期:2023-10-09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10-12
谢谢您的提问! 根据您描述的情形,此项目如未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检验、不检测。
问
履带起重机出厂随机资料问题
购入一辆标识为“中联牌”履带起重机,生产日期是2021年4月,销售给的随机资料为一张合格证,证上没有技术参数,也没有表明“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几个字,只是写了一个“合格证编号:”;另外给一份未加盖制造单位公章的技术规格书,说规格书里面的“技术参数”就是这台设备的技术参数表,无法另外提供产品数据表,也不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型式试验证书、设计制造资料等。但是申报首检和建立档案的时候都必须要。想请问一下履带起重机出厂时,必须提供的随机资料具体的有哪些?是否有产品合格证和技术规格书,就不在需要质量证明书和产品数据表?
留言日期:2023-10-10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10-11
请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20年第26号)、《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5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