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8-26
回复: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日期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8.1.6的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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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首次定期检验日期认定
二类压力容器,生产制造日期:2019年1月。
投产日期(投入使用)日期:2020年10月。
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时候,系统生成的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月。
咨询:首次定期检验日期是......
留言日期: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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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车用气瓶报废
在学习《气瓶安全技术规程》9.5有关气瓶报废时,该条的第2项规定的车用气瓶随报废车辆一同报废,其中出租车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时间最长为8年;同时该条又规定了气瓶检验机构可以通过安全评估适当延长使用年限。请问:1.出租车使用的车用液化天然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氢气瓶,其使用时间是不是就没有最长为8年的限制?2.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最长为8年,是不是也可以通过检验机构的安全评估适当延长使用年限?所延长的使用年限到期时,是不是可以再次通过检验机构的安全评估再次延长使用年限?谢谢!
留言日期: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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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8-26
回复:请按《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9.5相关要求执行。
问
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
在学习《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2使用单位含义时,规程规定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请问:1.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同时都是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2.既然都是使用单位,那么车用气瓶充装单位是不是也要承担车用气瓶使用、检查、维护保养等规程规定的使用单位义务(除了不需要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3.车用气瓶的产权如果是个人,按照规程8.7.1条第(4)项中有关“应当委托充装单位或检验单位负责代行”的规定,是不是个人必须委托?既然充装单位和产权单位都是使用单位,又何必委托呢?谢谢!
留言日期:2022-08-24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8-26
回复:请按《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2、8.7.1(1)相关要求执行。
问
2立方米的真空罐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真空罐:设计压力-0.1MPa;设计温度110℃;工作介质为空气;容积为2立方米,请问属于特种设备吗?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吗?
留言日期:2022-08-24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8-26
回复:请查阅《特种设备目录》判断是否属于特种设备,若属于请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
问
工序(注塑成型)能否委外
您好!
我司产品为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阀门,我司按照《TSG D2001-2006》具备相应生产条件资质。
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我司产品(阀门)不需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只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证书即可。我司已经进行了测试并取得了型式试验证书。
现考虑部分工序(注塑成型)委外进行加工。
咨询:1、我司生产过程能否委外进行?2、如果能,我司是否需要重新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留言日期:2022-08-24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8-26
回复:制造单位无损检测、理化检验、热处理和材料预处理可以外委,其他主要加工工序不能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