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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气瓶充装单位有氧气充装许可,无低温液化气体(液氧)充装许可充装液氧
总局领导您好:气瓶充装单位于2018年1月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内容:经审查,获准从事下列气瓶充装:氮、氩、二氧化碳、氧。充装单位于2022年 1月进行了换证,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内容:经审查,获准从事以下品种和介质的气瓶充装:设备品种:气瓶,充装介质类别:压缩气体,充装介质名称:氧。现在发现充装单位从事低温液化气体(液氧)充装。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多少条进行处罚。 留言日期:2022-08-2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8-26 回复: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许可证范围内介质。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你们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组织研究处理意见。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的,请按照程序行文办理。
管束制造,是否需要监督检验?
换热器管束,空冷气管束,进行制造时是否需要在按照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特检部门出具“主要承压部件监督检验证书”。 换热器管束,按照GB/T151-2014《热交换器》进行设计制造。 空冷器管束,按NB/T47007-2018、GB/T150-2011进行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 留言日期:2022-08-2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8-26 回复:请查阅《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6.1.2.1相关要求。
关于GCD设计证的设计范围
各位领导: 请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压力管道设计)-子项目(工业管道GCD)-许可参数(工业管道GCD)这个证书后是否具备锅炉本体管道的改造设计资质? 其中已明确是具备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资质的,但是锅炉本体管道这部分是否属于还比较模糊。 留言日期:2022-08-2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8-26 回复: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及注二,锅炉范围内管道应按锅炉的相关要求执行。
混合器、过滤器属于工厂化预制管道必须接受监督检验吗
按照TSG D7006-2020,压力管道组合元件中的工厂化预制管段应进行制造过程的监检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TSG D7006电子档中,工厂化预制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后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包括未纳入压力容器管理的汇管、收发球筒、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汽(水)缸、过滤器、分离器等。而正式发行的纸档规则中,删除了“包括未纳入压力容器管理的汇管、收发球筒、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汽(水)缸、过滤器、分离器等”这一描述。 请问我们生产的混合器、过滤器,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接受监督检验吗?有具体执行标准吗 留言日期:2022-08-2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8-26 回复: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及注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1.2.1。
混合器、过滤器属于工厂预制化压力管道吗
按照TSG D7006-2020,压力管道组合元件中的工厂化预制管段应进行制造过程的监检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TSG D7006电子档中,工厂化预制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后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包括未纳入压力容器管理的汇管、收发球筒、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汽(水)缸、过滤器、分离器等。而正式发行的纸档规则中,删除了“包括未纳入压力容器管理的汇管、收发球筒、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汽(水)缸、过滤器、分离器等”这一描述。 经咨询上海市监督管理部门,他们认为单独的过滤器不属于工厂预制化管段,不需要监检,如果过滤器上再焊接其它管段后一起出厂,需要监检。混合器是否也是这个情况?请回复相关标准,以便可以在生产中操作。 留言日期:2022-08-2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8-26 回复: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及注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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