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08
关键岗位人员可以由检验人员担任,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互动问答
问
气瓶检验员是否可以兼任技术负责人等
领导,您好!
一、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申请甲类B2级(RD6项目:气瓶),按照附件D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D1.2.1:(1)技术负责人,申请甲类机构B2级,应当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2)质量负责人,申请甲类机构B2级,应当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3)责任师,申请甲类机构B2级,应当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按照附件db “甲类检验机构定期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序号9 RD6:“气瓶定期检验员4名,且各品种气瓶定期检验员分别不少于2名”。
二、请问,气瓶定期检验员是否可以同时担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责任师?举例,现申请无缝气瓶一个品种的气瓶定期检验,是需要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责任师,再加上4名气瓶定期检验员,共需7名具有气瓶检验员资格人员。还是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责任师也可以同时担任气瓶检验员,共需4名气瓶定期检验员即符合要求了呢?
以上,望能拨冗释惑。
感谢!
留言日期:2022-09-04
答
问
提供最新的标准和规范下载地址
哪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含有特种设备的监管范畴和要求内容?能提供最新的标准和规范下载地址吗?谢谢!
留言日期:2022-09-01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06
您好,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tzsbj/)进行查询。
问
关于TS标志的问题
总局您好:原安全技术规范TSG D2001-2006,该标准对许可标志定式为“TS+环”但该标准已经废止,其他标准并为对此进行说明;我司想再向总局确认一次,许可标志是“TS+环”,还是“TS+环+许可证编号”或者是“TS+许可证编号”。
留言日期:2022-09-01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06
您好,请按照TSG 07-2019附件A及相关要求执行。
问
关于TS许可标志和标志使用
总局您好:原安全技术规范TSG D2001-2006,该标准对许可标志和许可标志使用作了详细要求,但该标准已经废止,新规TSG 07-2019也并未对此项作相关要求;现行安全技术规范管规,仅要求压力元件标记许可标志,未对许可标志使用作出说明。
我司想再向总局确认,以此状态下,是否已废止的规范D2001-2006附件B中第B3项第(2)条“许可标志后需加注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该条款仍是强制性要求?已废止的规范是否仍能强制性使用?还是TSG 07-2019中未覆盖TSG D2001-2006的条款,我们选择性的参考执行或者不执行。
留言日期:2022-09-01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06
您好,请按照TSG 07-2019附件A及相关要求执行
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咨询
总局领导,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以下三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1、特种设未进行任何检验,也没有办理使用登记;
2、特种设备进行过安装监检,没有办理使用登记,安装监检也过期了;
3、特种设备办理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过期在使用。
按照下面提到两个回复,是否有冲突,谢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2021年3月29日对“还是关于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咨询”的回复中提到:“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中,“使用”是谓语,“特种设备”是宾语,“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是三个定语,定语之间以“或者”相连表示并列、选择,因此使用单位存在其中任意一种行为即构成违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2022年8月30日对“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个别条款的理解”回复说:《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对应的是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程序在办理使用登记之前。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进行定期检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留言日期:2022-09-05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9-06
1.关于“特种设未进行任何检验,也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若该设备处于使用状态则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整改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2.关于“特种设备进行过安装监检,没有办理使用登记,安装监检也过期了”,若该设备处于使用状态则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整改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3.关于“特种设备办理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过期在使用”,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