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0-18
《特种设备目录》中已明确安全附件范围。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你们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组织研究处理意见。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的,请按照程序行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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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在总局出版的《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对安全附件解释为“安全附件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设备上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附表中将压力表列入“安全附件”。而《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里将安全附件(9.1)与仪表(9.2)分开说明。
请问:使用单位未对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进行检定,且逾期未改正,能否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进行处罚?
留言日期:2022-10-11
答
问
咨询特种设备管理遇到的两个问题留言日期:2022-10-12
您好,在企业的特种设备管理中,遇到2个问题,咨询如下:
1.无需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例如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与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在管理上,除了是否办理登记手续外,其他管理要求是否一致,例如相关管理人员、使用人员是否需要持证,设备是否也要定期进行检验检测。
2.对照特种设备定义,某些行业专用的设备设施疑似达到特种设备标准,但生产厂商未能提供特种设备相关材料,为了做到管理全覆盖,切实做到依法合规,能否请属地市场监督部门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评估认定。
请给与指导,谢谢!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0-18
答:1、请参照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3 不需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2、您所提到的问题,可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反应。
问
特种设备经营者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经营者(不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如何处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必须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不得交付使用。现请教:对特种设备经营者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设备已进行制造监检,合同约定设备安装监督检验由经营者办理),应如何处理为妥?能否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谢谢!
留言日期:2022-10-13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0-18
答:对于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查处。
问
质量保证工程师变更
领导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已于2020年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但质量保证工程师因个人原因不在我公司工作,所以需更换质量保证工程师。
若更换质量保证工程师需走什么变更流程?有相应的规定要求吗?
留言日期:2022-10-13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0-18
答:质量保证工程师的更换无相应变更流程要求。但生产单位必须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
问
球罐铭牌设备代码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球罐铭牌上的设备代码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1、A制造单位进行球壳板压制,并经过当地检验机构监检,并出具了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上面有球罐设备代码;然后现场由B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组焊工作,B制造单位出具的铭牌上的设备代码是沿用A制造单位给出的设备代码,还是自己根据TSG21-2016附录C自己编制?
2、如果沿用A制造单位,那设备代码内包含的制造资质与B制造单位的资质就对应不上,是否可行?
3、如果B制造单位按照TSG21-2016附录C编制,那就与设备代码唯一性相矛盾了。
请回复,谢谢!
留言日期:2022-10-12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0-18
已电话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