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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缩短检验周期的正确定义
我是一家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瓶检验检测的公司,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有一条,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气体质量和气瓶的使用情况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这句话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没有达到8年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可以提前做安全评估? 例如:2016年1月份的瓶子在2023年元月份送检,检验机构做出安全评估合格是不是违规违法,期盼给予明确的答复 留言日期:2022-12-20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2-23 有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可以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属于法定检验,安全评估由气瓶检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方案,方案中应当包括气瓶耐压试验,气瓶检验机构对经过安全评估合格气瓶的安全性能负责。气瓶检验机构可以对产权单位委托气瓶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使用周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十六条第六款的内容: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正确的应该是: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第二款的规定。 留言日期:2022-12-1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2-23 感谢您的建议。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如何下载
您好,我单位在几年前办理过锅炉的的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但目前纸板和电子版登记证均找不到了,请问哪里可以下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留言日期:2022-12-22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2-23 请联系当时的登记机关咨询办理。
关于叉车异地使用的业务咨询
背景: A市甲公司购买10台叉车,并在A市当地办理特种设备登记许可后,将该10台设备出租给B市的乙公司使用,乙公司的叉车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现状: 叉车及作业人员均取得相应证件,但叉车登记的使用单位和现操作叉车的作业人员不属于同一单位。 问题: 1、叉车的使用单位是谁?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1一般规定“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相关条款,可否理解为A市甲公司为使用单位? 2、叉车登记的使用单位(假设问题1成立,A市甲公司为使用单位)和现操作叉车的作业人员(B市的乙公司)不属于同一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国家是否有文件,对流动式的特种设备,尤其是需要持证操作的流动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归属有相应要求? 留言日期:2022-12-16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2-22 1.请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1.1条的规定来认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留言中甲公司并不必然是使用单位,还要视当事人合同约定情况。2.叉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对使用单位作业人员的归属没有具体规定,但不论作业人员归属哪方,使用单位作为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负责该叉车的使用安全管理,全面履行各项职责(例如对其所使用叉车的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安全教育等)。
关于执行新场车规程的问题
一公司叉车原来是一年一检,下次检验日期是2022年12月,新场车规程于2022年12月1日实施执行,目前该公司叉车是在2022年12月检验完毕后执行新规程,还是可以直接执行新规程,也就是说2022年12月不用检验了,顺延至2023年12月再检验,执行2年一次检验? 留言日期:2022-12-16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2-22 应按检验报告上写明的下次检验日期进行检验,2022年12月1日起,出具检报告时检验周期按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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