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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管径为DN65氧气调压装置监督检验事宜
您好,我们在浙江某地建设气体供应站时,安装有氧气调压装置,规格是管径DN65的双回路调压装置,上面有调压装置、压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焊接方式为承插焊; 当地特检院在现场对其他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实施监督检验时,发现该调压装置未办理使用登记,并指出需要办理; 经详细了解,该装置为整体件,在制作厂家制作好后整体发往现场与其余管道连接,不存在现场制作的情况;若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则需要有制造厂家所在地特检院监督检验程序,并出具相关报告; 但生产厂家咨询当地的特检院,回复为该调压装置不属于需要办理监督检验大类中的设备,无法办理制造监督检验手续; 使用地特检院指出需要办理使用登记,而生产厂家所在地特检院却说无法出具监督检验手续; 请总局解释,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办理监督检验,如果办理监督检验,是制造地办理,还是使用地办理?如果不需要办理,使用地规定的使用登记证又如何取得? 望总局尽快答复为盼。 留言日期:2022-12-22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2-27 回复:请查阅《特种设备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若属于压力管道元件,则应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要求进行制造监督检验。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请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
进口阻火器两年缓冲期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第14条:进口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过渡期至2024年5月31日。 请明确:1.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是否包含进口阻火器? 2.两年缓冲期内生产销售的进口阻火器是不是不需要TSG认证?过了2024年5月31号以后正在使用的缓冲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也不需要单独去补证? 留言日期:2022-12-22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2-27 回复:1.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及注三。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第三款第14条已明确相关要求,自2022年6月1日起,进口的压力管道管子(A、B)、压力管道阀门(A1、A2、B)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过渡期至2024年5月31日;目前,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都应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关于管道元件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总局领导好!现行《特种设备生产与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均未对压力管道管子中B级的许可适用范围的管径下限予以明确规定。 请问仅生产用于压力容器制造的直径不大50mm的管子(含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用于锅炉、热交换器的炉管和换热管),是否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留言日期:2022-12-2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2-27 回复:请查阅《特种设备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
关于A级无缝钢管制造水压试验
TSG07-2019中关于A级无缝钢管制造的耐压试验装置描述:A 级许可制造单位和没有无损检测装置的 B 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钢管专用耐压试验装置,耐压试验装置应当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但高压化肥用无缝钢管标准中,可用涡流或漏磁探伤代替水压试验,企业一定要具备水压试验机吗? 留言日期:2022-12-1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2-23 若相应产品标准允许采用无损检测代替水压试验,可以不需配备水压试机。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范围
领导, 您好。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十五条 “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第二条“(二)工程直径大于25mm的”,与特种设备目录“公称直径大于25mm小于50mm的管道”相冲突。对于是否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该如何判定? 谢谢。 留言日期:2022-12-1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2-23 按《特种设备目录》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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