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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某单位若对炼油与化工的动设备进行无损检测工作,是否对单位有资质要求。
您好,我们单位是炼油与化工企业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的自检单位(仅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质,不具有无损检测资质)。现在的情况是企业要求我们单位进行动设备的无损检测工作(如泵、压缩机、汽轮机的轴等零部件的无损检测)。 基于动设备不是特种设备的情况,主要有以下问题进行咨询:一是我们单位能否进行动设备的无损检测工作,能否出具无损检测报告;二是若不能进行无损检测工作和出具无损检测报告,我们单位应该具备什么资质才可以进行动设备的无损检测工作和出具无损检测报告? 期待并感谢您的解惑。 留言日期:2023-03-22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3-29 关于非特种设备的无损检测工作,我局无相关要求。
关于容器定期检验周期适当缩短问题
TSG 21-2016第8.1.7.1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对于检验周期缩短的年限有无指导性原则。 留言日期:2023-03-2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3-29 请参阅《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8.1.6对检验周期的相关规定。
检验人员签字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记录、报告检验人员签字栏是否必须两个人签字,签字人员持证资格是否必须相同 留言日期:2023-03-2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3-29 所有参加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检验员/检验师都必须在检验人员签字栏签字。持证资格要求请参照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流动作业特种设备首次(监督)检验是否必须在产权所在地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首次(监督)检验是否必须在产权所在地进行检验,如设备已在异地,是否可以在当地办理首次或监督检验? 留言日期:2023-03-2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3-29 具体请查阅相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或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销售特种设备
对于特种设备法第八十二条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如何定义。对于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是否相当于某种意义上的安全评估。销售经检验合格且处于合格期内但已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算不算违反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如果销售上述特种设备违法,是否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案件违法所得认定法》来扣除成本。 留言日期:2023-03-22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3-29 您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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