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0-05-07 09:33
内容回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现行的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仅针对纳入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上述企业需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暂不涉及纳入登记管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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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登记管理的制药企业,如何开展后续的运行管理
2019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名录要求:医药制造业中属于“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实行排污登记管理。2020年3月18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众号发布了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后续的管理要求:排污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因此也没有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证后监管的要求。但化学药品制造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学药品制剂制造》(HJ1063—2019)要求:企业须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现咨询,医药制造业执行登记管理的制药企业,是否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后续运行管理工作。
提交时间: 2020-04-28 0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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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危废转为一般固废的疑问
厅长,您好!某项目设有制纯水装置,进入该装置的水均为自来水,不涉及生产废水。该装置定期更换产生废活性炭,之前的环评中界定为危险固废,代码为HW49 900-039-49(该公司为合成聚酰胺树脂企业),并已通过验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 900-039-49是针对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而本项目的制纯水装置不涉及生产过程的废水,请问这个废活性炭是否可以界定为一般固废?如果是一般固废,需要办理怎样的手续?如果是危废,那该纯水装置产生的废砂和废RO膜又该如何界定?
提交时间: 2020-04-30 08: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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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0-05-06 10:46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有关情况:(1)该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均已将“废活性炭”界定为危险废物,请向具体审批和验收该项目环评文件的部门进行咨询;(2)对环评批复验收意见未明确属性的固体废物,可分别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认定和鉴别。
问
关于辐射作业人员培训证书事宜
您好,之前地方培训的辐射作业人员现在必须在网上报名考试,查了下5月份全是满的,名额这么紧张吗,
提交时间: 2020-04-28 08: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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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0-05-06 09:30
内容回复:
您好,近几日将会发布5月新增考核场次及考核名额。考核场次每月开放,考核名额充足。请关注“江苏省辐射防护协会”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考核报名信息。
问
环评中土壤类别判断
您好,关于土壤类别判断有个问题想请教下。根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项目涉及使用水性漆有机涂层、硅烷化处理、酸洗碱洗工段,请问分别分别属于哪一类?
提交时间: 2020-04-23 08: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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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0-04-28 07:45
内容回复: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表A.1“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建设项目属I类项目,指的是采用化学处理工艺、使用化学溶剂且涉及重金属的建设项目;仅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建设项目为II类;其他为III类。您咨询的硅烷化处理、酸洗碱洗工段应结合使用溶剂及原辅料情况,按照上述原则确定项目类别。
如果根据土壤环境影响识别,无土壤环境污染途径的建设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问
排污权交易制度下总量平衡的疑问
尊敬的领导: 上次我咨询了“排污权交易和总量平衡制度的关系”,感谢领导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回复,但是我还有一个疑问,想再咨询一下: 假设A企业通过减排,削减了污染物,那A企业肯定愿意放到排污权交易平台上去交易,还可以获得收益。B企业如果属于主要排放口,他去购买A企业的总量是没问题的,但是C企业不属于主要排放口,他不需要购买,那么C企业的总量平衡的来源怎么办——既然类似A企业削减的总量肯定都更愿意拿去交易。是不是会有什么制度去解决这个问题?
提交时间: 2020-04-22 1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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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0-04-27 08:51
内容回复:
您好,总量平衡和排污权交易分别是在项目建设两个不同阶段的管理要求。C企业按照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进行总量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