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0-11-30 09:50
内容回复:
诸先生您好,针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1、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重点排污单位是指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对环境质量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现阶段,餐饮服务企业(包括需要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的)暂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由于餐饮服务企业暂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其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也暂不能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3、《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暂不适用于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因此不可依据油烟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进行执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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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饮食业油烟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问题
近期,贵厅印发了《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苏环规【2020】2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一些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着手建设了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控。目前有如下疑问烦请解答:1、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的餐饮服务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如属于,则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中哪一款?2、《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第三条中明确了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的范围。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是否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3、目前,一些地区餐饮油烟执法相对集中至城管部门,根据《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控监测数据超标时,是由城管部门直接进行查处,还是由生态环境局首先进行核实(排除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行为)后交由城管部门进行查处?
提交时间: 2020-11-27 09: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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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餐饮环保
商铺无烟道,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可以做餐饮吗?告知相关文件规定
提交时间: 2020-11-26 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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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0-11-27 14:59
内容回复:
答:《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问
排污权交易是在环评审批阶段落实吗?
尊敬的领导: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要求,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 我们知道环评的审批阶段和排污许可证申领阶段至少间隔了一个建设期。 那么在环评审批阶段,这些“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的总量仍然和其他排污单位一样的方法平衡总量吗?还是直接排污权交易? 如直接排污权交易,是否和苏政办发〔2017〕115号文冲突(之所以问这个问题,是据我所知省内不少地方在环评审批阶段即要求企业付款完成排污权交易) 如不是,那么环评阶段总量平衡+排污许可证阶段排污权交易,一个项目需要两次总量吗? 或者说,环评阶段是否可以以“企业承诺进行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先不申请总量,待排污许可证申领阶段再进行排污权交易呢? 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 还望领导拨冗解惑。祝领导工作顺利!
提交时间: 2020-11-23 14:59:52
答
回复日期: 2020-11-27 08:48
内容回复:
您好,苏政发〔2017〕115号、环发〔2014〕197号目前均现行有效,苏政发〔2017〕115号适用于排污权交易的管理,环发〔2014〕197号适用于总量平衡的管理。涉及到具体项目,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总量管理部门认可的允许排放总量(通过排污权或者总量平衡获得)将纳入环评批复文件以及排污许可证内容中,用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企业)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问
请帮统一助企业培训危废动态管理系统的填报
省厅领导,我建议给我们小微企业做关于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填报培训,我们小企业请不起专业的人员。外面找服务机构费用太高。希望省厅领导能帮我们这些小企业解决点实际困难,谢谢。
提交时间: 2020-11-19 12:04:43
答
回复日期: 2020-11-24 09:20
内容回复:
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首页有详细的操作手册、培训教材及操作视频教学,可自行下载学习,另外也可拨打免费客服热线:021-62719888进行咨询。
问
关于水质在线分析仪量程的问题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355-2019)第5项内容关于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中 5.1.1 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当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按9.7的要求进行人工监测。在规范要求下进行仪器设备选型、量程工作参数设置时,以氨氮为例,以下三者存在矛盾:排放控制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控制标准在8(15)mg/L;污水处理厂实际治理工艺运行排放浓度:在0.5mg/L以下;按照HJ355-2019要求,量程应设置在16-24或30-45之间;而氨氮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检出限为0.04mg/L,测定下限为0.016mg/L.测定上限为8mg/L;依据分析方法量程设置越大,测量结果的误差越大。不能真实反馈污水处理厂测量的真实浓度。量程设置为2-3倍是否为合理量程?同时2-3倍量程是否一定要是排放标准的2倍整或者3倍整,可以取排放标准2-3倍中间值吗?
提交时间: 2020-11-18 10:57:01
答
回复日期: 2020-11-23 12:43
内容回复:
您好:
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5.1.1要求“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当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按9.7的要求进行人工监测。”该条款兼顾保障了水样正常达标排放和水样超标排放时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量程上限设置过低无法保证超标数据的准确性,设置过高则无法保证日常水样数据的准确性,量程设置须按此标准执行。
2、HJ 355-2019标准中未特别注明2-3倍量程必须是整数倍,可以根据水样实际排放浓度和仪器情况选取排放标准2~3倍中间值。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