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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NMHC基准排放量的疑问
对于以合成树脂为原料,经生产加工制成了其他的制品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还需要去执行非甲烷总烃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要求么?因为这个标准是指 每吨产品的排放量,对于生产树脂制品的产品中可能不是单纯的树脂了,还含有其他的成分。再去执行这个标准是否合理?还是说产品仍属于待加工的合成树脂的工艺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才执行这个标准? 提交时间: 2021-01-14 13:04:20
回复日期: 2021-01-20 17:27 内容回复: 您好,若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明确该企业属于合成树脂行业,则需要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公众参与
自2018年以来,贵省共开展多少起生态环境损害磋商?磋商过程中是否有公众参与? 提交时间: 2021-01-11 10:32:41
回复日期: 2021-01-18 13:38 内容回复: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8〕75号)第十四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在磋商前五个工作日,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磋商日期和地点,并可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接受社会监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派员列席磋商会议。” 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系统”统计(截至2021年1月15日),全省磋商案例共510起。
咨询生物质气化供蒸汽项目的环评管理要求
我们是江苏宝应的企业,用稻壳为原料气化后烧锅炉产生蒸汽供厂里使用,请问根据环评目录2021版,这个项目是属于四十一类91条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还是属于四十二类93条燃气生产和供应业,进行环评管理? 提交时间: 2021-01-13 09:42:16
回复日期: 2021-01-14 21:00 内容回复: 就您咨询的项目,建议按“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相应类别进行环评管理。
关于高耗能行业判定的咨询
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企业为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属于有色行业,但是仅仅是利用高纯金属化合物粉末制备合金,无冶炼等加工工序,对照地方政府公布的相应行业的能耗限额与能效指南,并不属于高耗能企业,那么在判定大气评价等级的时候不进行提级评价? 提交时间: 2021-01-07 11:30:20
回复日期: 2021-01-12 17:33 内容回复: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中5.3.3.2明确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行业属于高耗能行业。此外,就您咨询的项目,还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确定是否属于高耗能行业,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您可对照上述高耗能行业,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及污染源情况,确定大气评价是否需要提级。
关于饮食业油烟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问题
近期,贵厅印发了《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苏环规【2020】2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一些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着手建设了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控。目前有如下疑问烦请解答:1、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的餐饮服务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如属于,则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中哪一款?2、《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第三条中明确了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的范围。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是否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3、目前,一些地区餐饮油烟执法相对集中至城管部门,根据《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控监测数据超标时,是由城管部门直接进行查处,还是由生态环境局首先进行核实(排除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行为)后交由城管部门进行查处? 提交时间: 2020-11-27 09:55:34
回复日期: 2020-11-30 09:50 内容回复: 诸先生您好,针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1、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重点排污单位是指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对环境质量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现阶段,餐饮服务企业(包括需要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的)暂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由于餐饮服务企业暂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其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也暂不能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3、《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暂不适用于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因此不可依据油烟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进行执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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