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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全省2020年下半年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您好! 请问:全省2020年下半年环保信用评级结果为蓝色(一般守信)、黄色(一般失信)的企业分别有多少家? 敬请拨冗回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21-03-03 11:22:43
回复日期: 2021-03-08 11:07 内容回复: 截至2020年底,全省环保信用参评企事业单位共95285家,其中蓝色(一般守信)94298家,黄色(一般失信)362家。
关于“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是否有效?
您好,请问贵厅,在《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 3795—2020)于2020年6月施行后,原来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苏环办〔2009〕161号文印发),是否继续执行? 提交时间: 2021-02-26 10:53:41
回复日期: 2021-03-04 16:58 内容回复: 请参照2020年6月份实施的省地方标准《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 3795—2020)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关于海上风电企业是否填写排污登记表的问题
您好,关于海上风电场是否办理排污登记表的咨询,想请教以下问题: 我们的企业情况为:海上升压站为无人值班,陆上集控中心生活污水由厂区内一体化处理设备集中处理自用;生活垃圾交给环卫部门;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HW08),产生量极少,每年不到几十斤,已经签署危废处理协议,委外处理;固体废物产生量也极少,主要为一些建筑垃圾,水泥废渣/砖块等,每年几十斤;企业噪声也符合职业健康要求和声环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海上风电企业应当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五十、其他行业 108 除 1-107 外的其他行业”,但是企业不涉及109-112的通用工序。1、请问海上风力发电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填报排污登记表?2、请问:如果要填报排污登记表,海上风力发电企业应该填报哪些项目?谢谢! 提交时间 :2021-02-26 14:59:43
回复日期: 2021-03-02 11:13 内容回复 : 您好,根据你关于企业实际情况的描述,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上述情况暂时无需进行排污登记。目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发布,后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将会进行相关内容的修订,建议及时关注,并根据最新要求执行。
排污许可证企业清单
您好,我在“http://hbt.jiangsu.gov.cn/art/2020/11/19/art_80477_9574511.html”网址上找到了清单,但是清单下载后,文件是损坏的,请帮忙重新上传文件或者直接发到邮箱。 提交时间: 2021-03-01 13:16:37
回复日期: 2021-03-02 11:00 内容回复: 您好,目前全国排污许可证企业信息均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许可信息公开”模块进行信息公开,如果您需要了解排污单位相关信息,可网上检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自行查看。
污水处理厂企业资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废止以后,污水处理厂需要办理什么强制性许可资质? 提交时间: 2021-02-26 13:38:40
回复日期: 2021-03-02 10:10 内容回复: 2014年7月3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环保部《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精神,根据环保部《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680号)要求,我厅印发《关于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4〕173号),通知内容如下: 一、自通知之日起,我厅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甲级运营资质预审、乙级运营资质和临时运营资质审批及资质延续申请预审与审批许可工作,同时停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相关考试、发证等工作。 二、各级环保部门在停止“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的同时,应停止实施对治污服务市场的行政许可准入管理措施,不得将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作为服务方进入本地治污市场的条件,也不得变相设置服务市场许可准入条件。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及时清理本地治污市场的各种不当行政干预行为,取消治污市场上对提供治污服务企业的主体所有制、地域、规模、运行方式等方面的歧视性、限制性规定,引导和鼓励治污服务供需双方自主交易,建立并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机制。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公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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