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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环评报告书类别和选址咨询
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 我是一家环评机构的工作人员,现有一生产项目,原料为硅胶混炼胶、AC发泡剂、微球体、双二五硫化剂、硅胶色胶,主要生产工艺为混料、开炼、压延、模压成型(硫化)、收卷分切、缝纫、检验、包装,成品为固体硅橡胶制品和液体硅橡胶制品。 现已确定该项目需要做环评报告书,前期咨询窗口时,答复是该项目属于化工,严禁新增产能,而相关专家认为该项目属于轻工。 上半年本地区批复了数个橡胶类项目均是按照轻工,落户在乡镇工业园区。 我想咨询下该项目是否属于化工(环评资质类别为化工石化医药),另外该项目能否落户于非化工园区,例如乡镇的工业集中区(满足防护距离要求),盼回复,感谢! 提交时间: 2018-10-24 11:01:45
回复日期: 2018-11-02 15:02 内容回复: 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化工项目,请咨询经济主管部门;建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原环保部公告 2015年第67号进行判别项目环评类别及环评资质类别;项目选址须满足园区产业定位等管理要求。
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请问烘干稻麦粮食的生物质锅炉排气筒的高度有怎样的明确限制?结合地理位置及周围现场情况和安全管控等因素,能否放低要求? 提交时间: 2018-10-24 09:26:42
回复日期: 2018-11-02 14:47 内容回复: 锅炉排气高度设置应按照设计规范及环评有关要求进行确定,具体请咨询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未批先建与未验先投的处罚疑问
十几年前的饲料厂项目,当前在自发地准备补办环评手续(在未被督查发现的前提下企业主动补办),根据有关规定,审批环节可以免于处罚,请问验收环节能否免于处罚? 提交时间: 2018-10-31 11:07:39
回复日期: 2018-11-02 11:25 内容回复: 你好!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向你答复如下: 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处罚,或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 2.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江苏省环保信用评比
您好,请问江苏省内的企业环保信用大约何时公布? 提交时间: 2018-10-15 11:43:37
回复日期: 2018-11-02 11:10 内容回复: 目前我厅正对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进行重大调整,为保障新旧评价办法顺利过渡,决定2017年度国控重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暂停。
关于企业环保信用
您好,做为一个一直非常关注环保问题的市民,我注意到目前尚未公布省内全部企业的环保信用灯号,请教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的审查结果会何时公布,谢谢。 提交时间: 2018-10-13 10:48:34
回复日期: 2018-11-02 11:09 内容回复: 目前我厅正对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进行重大调整,为保障新旧评价办法顺利过渡,决定2017年度国控重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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