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19-11-15 09:28
内容回复:
根据《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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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是否具备在江苏省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能力
2019年8月,我单位报名参加了江苏省移动公司公开招标的“中国移动江苏公司2019-2020年江苏移动基站环境监测服务项目”。2019年9月9日中标公示结束,我单位以第一中标候选人身份收到招标方江苏省移动公司通知:因公示期间有疑似江苏省内某投标单位质疑我方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监测能力,而该条件正是招标方在招标前发函征询贵厅对该项目招标条件意见要求的基础上设立资格条件“投标单位必须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省级环保部门书面认定的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故招标方要求我方务必向贵厅征询我单位是否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相关监测能力。基于上述事实,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了最大限度的响应江苏移动和贵厅的要求,特向贵厅发函征询相关意见。 我单位作为湖南省内检测机构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了湖南省环保厅组织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具体见附件1中《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湘环发[2016]18号)。经咨询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及政府“放管服”,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市场,降低准入条件,取消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6月发布《关于停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停止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为准(见附件1)。而我单位于1992年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证书号:171821340975),有效期至2023年,目前拥有24大类别2092项检测能力,其中包括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密度等电磁环境监测项目。此外,我单位在环境监测方面的其他情况附件。
提交时间 :2019-11-06 11:39:40
答
问
能否出具守法证明
请问现在环境生态局能为企业出具企业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吗?
提交时间: 2019-11-04 17:25:17
答
回复日期: 2019-11-08 12:20
内容回复:
根据《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环办函〔2015〕207号)“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中央依法治国精神,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应再为企业出具环保达标守法证明等文件,之前我部提出的要求企业出具环保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以及《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苏环办〔2018〕51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有关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为企业出具守法证明等文书”的规定,目前我省生态环境部门不能为企业出具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
问
关于标准HJ 1012应用范围的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保厅:在我们日常做环境监测中,我们遇到以下问题,希望江苏省生态环保厅可以给予我们答复:1、是否可以使用《HJ 1012-2018》的方法作为《HJ 1013-2018》中日常运行的参比方法?2、是否可以使用《HJ 1012-2018》的方法作为《HJ 75-2017》中系统验收和日常运行的参比方法?3、有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排放是否可以使用《HJ 1012-2018》的方法?
提交时间: 2019-11-05 12:04:07
答
回复日期: 2019-11-08 09:00
内容回复:
我中心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回复如下:1、参比方法必须是环境监测标准方法,请进一步核实HJ 1012的方法适用范围。2、有关HJ 1012应用范围,请咨询该技术要求研制单位。
问
咨询排污许可事宜
您好!江苏省推行三十三个行业排污许可截止时间较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中规定的部分 提前一年。请问如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该行业在环境部2017名录中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这种情况环境监察部门能够处罚吗?如处罚是否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不一。
提交时间: 2019-10-22 13:43:26
答
回复日期: 2019-11-07 12:10
内容回复:
对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补充通告》,第一次要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到位,可以予以处罚。
问
关于纺织行业喷水织机废水处理的含油污泥性质问题
纺织行业使用的喷水织机在生产中产生大量的生产废水,由于纺丝都带有一定量的油剂,因此生产废水中也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油,根据环保部2016年危废目录“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油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所示,那么废水处理中物化处理是否直接定为危废?还有有的处理过程中物化过程的污泥和生化过程的污泥未分开,一同进入污泥池,此种污泥性质如何界定?请领导能否给个意见
提交时间: 2019-11-04 18:07:15
答
回复日期: 2019-11-06 10:52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项目环评中进行属性判定。
对于新建项目,若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不得提出鉴别要求;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未列入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明确检测指标和采样数量、频次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范围及报告中。
对已通过环评审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发现危险废物属性、产生量、种类等错评等情形,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请根据以上程序对物化污泥及物化生化混合污泥开展属性判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