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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养老院所租场所的地下一层为供热公司锅炉房,出租方认为该商业已取得消防验收可租用于开办养老院用途,但根据消防法第19条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屋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请问租赁地下设有锅炉房的建筑物上方开办养老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吗?
一是按照《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第4.1.3条规定,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养老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二是对于已取得消防审验手续场所的经营、使用,建议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您好。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中明确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为无期限;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为否”,同时广东省一直未有公开的文件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定有效期,但前期部分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印有有效期并备注”(过期无效)“。故想咨询一下,这部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的设定是否有效?在2023年之前到期的是否也应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认定为继续有效?谢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其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为无期限,具体实施机关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 您咨询的具体事项请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咨询。
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附表3第三列中有如下表述: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是否可以理解为此部分15%的建筑仍属于工业建筑,需按工业建筑的相关消防规范执行?盼复,敬谢!
一是工业建筑内设置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符合《建设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关规定。二是《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自然资源部发布,建议咨询发布部门。
您好,我们计划承租一个房屋用途为商业的整栋房屋。目前我们得知该房屋1-2层办理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但是3-4层未办理。但是在这个房屋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我们可以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办理3-4层的装饰装修的消防验收或直接投入使用吗?还是必须要先让业主方办理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该建筑3-4层新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二)项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想要咨询上述公共建筑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中有关一般公共建筑去划分,还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中的公共建筑去划分。即想要咨询工业建筑是否属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中的一般公共建筑,需要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二)项去区分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列明了特殊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形,建设工程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为特殊建设工程;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并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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