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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根据建质规〔2025〕3号《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涉及建筑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且涉及起重机械,需配备不少人2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配备3名C3专职安全生产人员,不配置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使用C3专职安全生产人员代替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人员?
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C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C3证不能替代C1证。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顶升、降节、运行及吊装等环节风险极高,是施工现场典型的危险源,近年来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均发生于此类高危环节。为了有效减少涉及起重设备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亟需增加专业力量进行针对性监管。新规要求的核心在于“增量”管理,即在原有安全员配备基础上,专门增加一名盯守起重机械的人员,以提升现场本质安全水平。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要求“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证件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否替代C1证件的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请问这个文件是否有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25〕206号文件,第二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盼复!
建质〔2015〕206号文仍然有效,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C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在此情形下C3证不能替代C1证。
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你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五条第四款第四项规定“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这个孔洞深度的判定是从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了桩的土体侧桩径,还是孔洞的总深度超过桩径,例如桩直径800mm,桩间土流失孔洞650mm,桩间土表面与桩中心在同一轴线,这种情况是否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将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是由于桩间土大量流失会严重削弱支护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并可能加剧渗流通道形成,产生较大的基坑安全风险。结合咨询内容,当基坑支护桩桩间土流失产生孔洞,桩身侧面完全外露,造成支护桩和桩间土无法协同作用的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里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九款: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钻孔灌注桩桩机起升钢丝绳(吊索具)是不是算吊装作业?是不是适用这个条款?
钻孔灌注桩桩机属于桩工机械。其通过起升钢丝绳提升钻杆、钢筋笼等构件,属于设备自身的工作机构运行,因此,桩机提升作业不属于起重机械吊装作业,不适用于判定标准第八条情形。为确保施工安全,桩机作业前,应当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7.1.8条,检查并确认桩机各部件连接牢靠,各传动机构、齿轮箱、防护罩、吊具、钢丝绳、制动器等应完好。
住房城乡建设部37号令说“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但是冶金建设项目中并未规定,如修建高炉,炼铁厂、工业厂房等,里面也涉及高支模、深基坑等,是否应该参照本规定执行,还是国家另有管理部门监管,如果有请问是那个部门在管冶金建设项目中的危大工程。
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际执行中,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含危大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并具体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实施。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专业工程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项目批准开工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则,其危大工程适用范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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