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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问
关于配备项目安全总监的条件:1、施工现场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如果3月26日前有超过500人的情况,但3月26日之后施工现场不存在超过500人情况,是否还要配备项目安全总监?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这个施工面积是否就是项目的建筑面积?有的项目建筑面积超10万,但是分期分批建设交付,施工面积没有超10万。
答
问题1:凡于2026年3月26日后仍处于施工阶段的项目,均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执行。根据你描述的情况需要配备项目安全总监。 问题2:应按照建筑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建设规模,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问
根据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施工期间在岗履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项目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在前款所述基础上,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问题一、例如某在建项目建筑面积为17万平方米,涉及大型其中机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配备6人,其中这6名是否可以涵盖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需要在6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础上再次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问题(二)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标准是否考虑项目剩余工程量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递减。例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现阶段处于收尾阶段,主要剩余工作为室外环境施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能都适当减少。
答
问题1: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二十六条,至少配置6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及建筑起重机械活动应再至少增加配置1名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问题2:收尾阶段恰恰是管理弱化、心态麻痹大意的阶段,近年来此阶段事故屡见不鲜。凡于2026年3月26日后仍处于施工阶段的项目,均应按照建筑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建设规模,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问
按“第二十一条(三)”规定,合同价款大于 4 亿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 4 千米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备安全总监。问题1: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按照车站和区间分别办理施工许可,同期在建许可合同额小于4亿元,是否需要配备安全总监?问题2: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至2026年3月26日为止,剩余施工合同额小于4亿元,是否需要配备安全总监?问题3: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 4 千米,这里的累计长度是指工程起点至终点的长度,还是左线隧道与右线隧道长度加在一起的总长度?
答
问题1、问题2:凡于2026年3月26日后仍处于施工阶段的项目,均应按照建筑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合同价格,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问题3:以建筑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
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脚手架工程,第五款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属于危大工程,操作平台具体是指的哪些平台?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6.1.2 面积、高度或荷载超过本规范规定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可以理解为本条之外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操作平台是危大工程?请帮忙解惑,便于后监督检查。谢谢!
答
1.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2.1.6条,操作平台是由钢管、型钢及其他等效性能材料等组装搭设制作的供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和载物的平台,包括移动式、落地式、悬挑式等平台。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操作平台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问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九条等,判定存在着脚手架基础承载力不足、连墙件整层缺失、外架与结构外表面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失效、外架堆载超过允许值等问题,为重大事故隐患。对于这些重大事故隐患,我们监管部门应进行何种行政处罚?适用哪一条相关规定?谢谢啦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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