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2-03-01 16:39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提问,经研究,答复如下:
首先,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中4.3和4.4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和“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企业自行建立实验室,可不需要进行CMA认证,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监测质量体系
其次,根据6.1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自行监测的工作需求,设置监测机构,梳理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监测结果报出、样品留存、相关记录的保存等监测的各个环节中,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应制定的工作流程、管理措施与监督措施,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监测机构的设置需是依据本单位自行监测的工作需要,为保证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原则上需企业独自建立实验室进行自行监测。对于多家排污单位联合建立实验室,目前暂无相关标准指南,未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根据6.3要求“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水平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人员,规范监测人员录用、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建立人员档案,并对监测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规避人员因素对监测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排污单位需对监测人员进行录用,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采样及检测活动不会被认可。
希望以上答复能够解答您的疑惑!再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如果您还有其他技术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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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企业自行监测的问题
尊敬的环保厅领导,您好!目前我市有不少企业需要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大部分都是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监测。但是有部分项目是进行日测(总磷、总氮等)、周测(色度、悬浮物等)。如果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不太现实,第三方不可能天天到企业采样检测,而且即使委托第三方检测,一年的检测费用非常高。如果安装自动在线监控,除了设备,每年需要维护,对于企业来说又是一笔不小的费用。现在有几家企业想一起搞一个实验室,这个方案是否可行?不知道需要准备一些什么材料?需不需要CMA资质认定?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些人员交叉的问题,每个企业会有临时人员参与采样和分析,或者借用某污水处理厂实验室的人员来帮忙采样分析,这个检测是否会被认可?还望领导给予解答!
提交时间: 2022-02-23 17:33:18
答
问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与排污许可自行监测
您好,企业已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进行了业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排查和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在排污许可自行监测的填报中,是否还需要将土壤和地下水的各个点位及监测技术指南里的监测因子(土壤监测点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 GB 36600 表 1 基本项目,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 GB/T 14848 表 1 常规指标)进行填报?土壤和地下水的自行监测是否可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独立进行,不体现在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方案里?
提交时间: 2022-02-23 21:31:09
答
回复日期: 2022-03-01 12:30
内容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规定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第十一条规定了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其中明确要求“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因此,对于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填报,不在许可证规定范围的可单独进行。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问
清洁生产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请问这两个有没有最新的,相关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提交时间: 2022-02-22 17:27:48
答
回复日期: 2022-02-28 11:33
内容回复:
最新文件为: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发改环资〔2021〕1524号)。此外,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问
DB32-4041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中厂内无组织点位设置
DB32-4041中要求企业对厂内的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标准中规定了点位的设置要求,但无法知晓厂内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数量应参照哪项规定,是按有组织排放口的数量进行设置,还是有说明其他具体的标准
提交时间: 2022-02-21 11:21:17
答
回复日期: 2022-02-25 16:47
内容回复:
“关于DB32/4041-2021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中厂内无组织点位设置”咨询问题的回复
关于“DB32/4041-2021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中厂内无组织点位设置”已收悉,其问题为:“DB32/4041中要求企业对厂内的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标准中规定了点位的设置要求,但无法知晓厂内点位数量应参照事项规定,是按有组织排放口的数量进行设置,还是有说明其他具体标准”。经研究答复如下: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3.8章节对无组织排放进行了定义:“大气污染物不经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的开口(孔)的排放”。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排放源,不能按照有组织排放口的数量进行设置。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的适用范围为:“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厂区内的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可按照不同监测目的,依据环境管理具体要求、环评报告书、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求、排污许可证等文件中对无组织排放相关规定,确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数量。
问
橡胶和塑料制品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 1207-2021)
关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中第8页 表6“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中,为什么“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其废气特征因子没有“氯化氢”,而“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即“不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废气特征因子中有“氯化氢”?
提交时间: 2022-02-21 09:25:40
答
回复日期 :2022-02-23 16:21
内容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确定主要依据为相关排放标准,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编制说明》,塑料制品行业主要参考标准为《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该标准对适用范围明确不包括聚氯乙烯树脂。因此,塑料制品排污单位中,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排污单位(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外)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外)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综合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对厂界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指标包含“氯化氢”,因此,“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的工业企业其无组织排放废气特征因子中包含“氯化氢”;“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外)”的工业企业,依据综合排放标准,没有对“氯化氢”作出要求。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0!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