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2-08-04 17:04
内容回复:
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2018) 4.1系统组成:系统测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要同时测量含氧量,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要求:CEMS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气态污染物SO2和(或) NOx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同时计算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
含氧量作为固定污染源废气连续监测系统组成和重要参数,须与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等项目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2018) 8.3.1 定期校准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11.2 定期校准的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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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问
关于自动监控设施氧量及高中低三种标气浓度校准周期执法问题
领导好。废气自动监控CEMS监测因子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技术规范执行HJ1013-2018、HJ75-2017。规范中未明确日常校准活动中氧量校准周期,以及日常校准活动中是否必须开展高中低三种标气浓度的标定(规范中仅要求调试期间开展),请问:1、仪器调试验收后,日常校准(非季度校验)是否需要开展氧量标定?如需开展,标定周期是?2、仪器调试验收后,日常校准是否仅用一种浓度标气标定即可满足规范?如必须使用高中低三种标气浓度校准,则校准周期是?
提交时间: 2022-08-01 17:09:32
答
问
关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咨询
您好,我公司项目环评于2016年6月经省厅批复,随后我公司开始建设,由于资金等原因,我公司于今年初完成建设,准备着手开始验收。查阅环评批复发现批复中有“项目建成投用后,按规定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想咨询下我公司是否需要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向省厅申办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还是按照自主验收要求开展自主验收就行?
提交时间: 2022-07-28 16:11:13
答
回复日期: 2022-08-02 17:45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即环保部门不再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完全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实施。2、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您单位按照《验收暂行办法》求开展自主验收即可。
问
CEMS在线监测设备量程选择
废气的三项指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由原先的100mg/m3 、400mg/m3、500mg/m3,变更为30mg/m3、100mg/m3、300mg/m3。而现在使用的在线监控的检测器量程分别为200mg/m3,1000mg/m3,1000mg/m3,远远超出新标准的上限,如果需要调整废气在线监控的检测器量程,需要参照什么标准,执行哪些手续。
提交时间: 2022-07-28 15:52:06
答
回复日期: 2022-08-02 10:55
内容回复:
需要调整废气在线监控设施检测器量程,需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9.3.3中示值误差、响应时间、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及准确度的要求。调整后应当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的要求做好验收登记备案。
问
合成树脂企业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是否需要换算
我公司属于合成树脂行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该标准中5.1.5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请问下排放的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是否都需要进行换算?
提交时间: 2022-07-28 15: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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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2-08-02 10:54
内容回复:
所提问题主要针对标准中基准氧含量的适用情形。根据《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的定义,“基准氧含量”是指“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按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标准中5.1.5的要求,凡是环评批复或者排污许可规定的“焚烧类有机废气排口”中所排放的污染物,都应当按照标准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问
关于是否需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三)规定:危险废物焚烧企业、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炉膛温度等参数。我公司为危险废物焚烧企业,已按照上述要求设置了在线监测设备并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同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四)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我公司有部分危废贮存仓库排气筒环评设计风量大于3万立方米,请问是否需要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提交时间: 2022-08-01 15:03:49
答
回复日期: 2022-08-02 08:52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要求需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