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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重金属在线设备验收
您好,六价铬在线设备验收,参考《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09-2019,要测试表1中的哪些指标?镍的在线设备,暂还没有发布相关标准,验收时可以参考什么标准?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8-17 23:06:25
回复日期: 2022-08-22 18:02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六价铬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09-2019)对其表1中的全部十三项性能指标进行检测,各项指标的检测方法详见该标准的5.5.1-5.5.12。 镍在线监测设备,由于生态环境部和我省未发布相应的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验收时,可按照仪器厂家说明书载明的各项性能指标的技术要求,参考《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09-2019)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验收。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52。
关于VOCS在线安装的问题
根据《苏环发[2021]3号_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单排方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我司属于医药制造业(2710-化学原料药制造),属于其他行业。公司实验室安装有VOCS废气处理设施,经过处理后的实验室废气VOCS浓度极低,而且定期会安排第三方检测公司取样检测,如果风量超过30000m3/h也需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么? 提交时间: 2022-08-18 15:41:23
回复日期: 2022-08-22 09:30 内容回复: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八条(二)款“监测因子浓度长期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排污单位可以暂不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贵单位实验室排放的VOCs浓度若极低至长期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话,可以不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否则须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自己厂区的宿舍楼是否为敏感目标
领导您好,请问自己厂里的宿舍楼属于敏感目标吗? 提交时间: 2022-08-09 10:00:30
回复日期: 2022-08-10 15:09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其中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规定,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作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因此,企业配套的不具备长期居住条件、仅用于职工倒班休息的宿舍通常不作为环境敏感目标,但也应做好相关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咨询关于低浓度颗粒物监测频次要求和现场采集同步双样的问题
厅领导您好: 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部长信箱有关回复要求颗粒物监测不少于三次取均值评价,然而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要求现场单次采样体积不少于1m3,正常来说采样时间需达到1h左右,即现场按照技术规范监测低浓度颗粒物时完成了三个1h平均浓度,取均值为3h内的平均浓度。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或(GB16297-1996)均要求企业任何1h排放浓度不得超过限值,那么评价颗粒物监测数据是否超标时是三次监测数据其平均值不超限值即可还是要求三次颗粒物监测1h平均数据均不得超标。 或者当时间有限低浓度颗粒物采样频次未达到三次,或者监测过程中有样品不符合质控要求失效,能否以单次监测出的1h平均浓度判断颗粒物超标并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另外根据HJ 836-2017第7.3.8规定在采集同步双样时,每个样品均应采集同步双样,第10.3.8明确了在采集同步双样时对同步双样的质控要求并在附录A中进行了详述,但标准并没有对同步双样测试频次和数量进行硬性规定,且在现场测试过程中多数监测平台和监测孔很难满足同步双样测量要求,在现场在已经做了至少一天一次全程序空白作为质控样的情况下,有无必要每次低浓度颗粒物测量都进行同步双样测试。 提交时间: 2022-08-04 23:17:23
回复日期: 2022-08-10 08:33 内容回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HJ 836低浓度颗粒物采几个样品问题的回复”,《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属于监测方法标准,规范的是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实际监测工作中,样品的采集数量、频次等还应符合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或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标准中规定:全程序空白应在每次测量系列过程中进行一次,并保证至少一天一次。任何低于全程序空白增重的样品均无效。并在7.3.8规定,采集同步双样时,每个样品均应采集同步双样,同步双样的采集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10.3.8 测定同步双样时,同步双样的相对偏差应不大于允许的最大相对偏差。同时,10.3.1要求现场采样的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HJ/T397中现场采样质量保证措施的要求。HJ/T397标准13.3.2 (L)要求为保证监测质量,测定低浓度颗粒物宜采用 ISO12141 方法。ISO12141 方法9.6要求每天或者每次系列测量结束后,采集整体空白样品。建议咨询人在监测时,应按照监测对象所执行的排放标准执行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关于CEMS在线设备认证的疑问
您好:某品牌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于2021年4月20日环境环保产品认证到期,到期后设备厂家没有办理环境环保产品认证,企业于2021年1月29日完成环保验收备案。请问像这种情况,需要设备厂家继续办理环境环保产品认证,如设备厂家不办理环境环保产品认证是否需要更换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吗? 提交时间: 2022-08-03 12:18:12
回复日期: 2022-08-05 15:49 内容回复: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来信咨询关于CMES在线设备认证相关问题。我厅收信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2019年2月1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栏目《关于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等相关问题的回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不属行政许可。是否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是否备案的前置条件。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因此环保产品认证到期未办理,无需更换在线监测设备。 感谢您提宝贵意见,谢谢!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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