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3-08-24 12:25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以及我省暂无对污水中总镍、总铬、六价铬和总铜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调试、验收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我省范围内,针对此类污染源在线监测的性能指标可参照相关地表水的在线监测标准,若无可参照的地表水自动监测标准,性能指标建议参照仪器设备的性能标识执行,其余过程可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等标准规范开展。
例如,污水在线监测设备中总铬、六价铬的指标限制可参照《总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HJ 798-2016)和《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HJ 609-2019)中的“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其余过程可参照(HJ 353-2019)、(HJ 354-2019)、(HJ 355-2019)等;《镍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与《铜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国家正在征求意见,在其正式发布前,在线监测设备的指标限制建议参照仪器设备上的性能标识,其余过程可参照(HJ 353-2019)、(HJ 354-2019)、(HJ 355-2019)等执行。实际水样比对检测也参照(HJ 353-2019)、(HJ 354-2019)、(HJ 355-2019)等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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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固定污染源废水重金素在线监测设备调试、验收的事宜
我司运维的污水在线监测设备有总镍、总铬、六价铬、总铜,目前需要对总镍、总铬、六价铬、总铜进行环保验收、备案,请问:1、总镍、总铬、六价铬、总铜的调试需要做哪些项目、具体要求是什么?指标限制是多少?有没有参考的规范?2、总镍、总铬、六价铬、总铜的验收需要做哪些项目、具体要求是什么?指标限制是多少?有没有参考的规范?实际水样比对检测该怎么做?
提交时间: 2023-08-21 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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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由谁填写的问题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中要求企业须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入库、出库、委外利用/处置表四本记录。目前我公司建设有标准化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并设有危废库管理员岗位(专职),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均安排了专人每天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转运入库。请问《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中除签字栏以外的内容应该由危险废物产生部门的转运人员填写还是由危险废物贮存库专职管理员填写?
提交时间: 2023-08-14 09:46:03
答
回复日期: 2023-08-17 18:29
内容回复:
您好,HJ 1259 6.1.1节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故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负责人应当由贵司具体指定,并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问
移动射线探伤作业人员资质问题
如果外包人员取得了相应的辐射安全考试证书,并且签订了相关合同,请问移动射线探伤是否允许外包人员(以技术支持的形式)操作放射源?如果不允许操作放射源,是否允许担任辅助岗位,如拉设隔离、隔离巡检、放射源检查?关于移动射线探伤人员资质的管理要求以那个为准?
提交时间: 2023-08-11 14:59:38
答
回复日期: 2023-08-14 16:30
内容回复:
一、关于移动射线探伤等危险作业的分包业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应征得业主单位同意,与业主单位达成一致。
二、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要求,开展移动射线探伤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的探伤设备必须为本单位经过许可的探伤设备,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员工,且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问
关于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要求
关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VOCs废气排放量30000m3/h及以上需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我的咨询是:在涂装生产线中,刮腻子工序VOCs含量很低,但基于相关工艺通风的需求,会需要排风,当其排放风量超过30000m3/h时,是否需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提交时间: 2023-08-08 14:46:27
答
回复日期: 2023-08-14 15:34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八条,监测因子排放浓度长期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根据您的描述,排口小时排放风量大于3万立方米,工序中的VOC排放量很低。若废气中VOC浓度长期低于可用仪器设备检出限,则可暂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但需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定期开展开展手工监测;若VOC浓度高于在线监测设备检出限,则需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问
关于《排污单位自动检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有效性问题
关于 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检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等试行或暂行的文件,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38条的规定,目前是否已失效。请确认!另外,省厅有没有公布过目前还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清单?
提交时间: 2023-08-09 16:10:04
答
回复日期: 2023-08-11 11:17
内容回复:
一、《江苏省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苏环规〔2020〕2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苏环规〔2016〕1号)是我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前有效。
二、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厅所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法定主动公开”栏目予以公开。